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2〕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
2012年8月15日
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切实改善我区城中村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着力提升城市品位形象,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现就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大力推进“五个转变”,即:城中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农民转变为市民,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旧村转变为现代化文明社区,使城中村从根本上融入城市,切实改善城中村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二)基本原则。
1.注重规划,提高标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中村建设改造规划,坚持统一规划、整村开发、连片改造、突出特色,杜绝新的城中村出现。
2.科学决策,符合民意。实施城中村改造要充分尊重民意,改造方案必须经村民全体大会或者代表会议通过并上报审批后组织实施。建设改造的全过程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结合产业,增收富民。将城中村改造和城市产业布局相结合,提升城中村改造区域产业结构和经济实力,吸纳城中村剩余劳动力务工就业,有条件的在城中村改造中配建营业房和集贸市场吸纳就业,鼓励城中村居民自主创业,确保其长远生活得到保障。
4.完善配套,加强保障。实施城中村改造要妥善做好农民安置,统筹考虑改造后农民房产确权、户籍、教育、社会保险、社会管理等后续配套保障问题。
二、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及工作目标
(三)改造范围。全区县级以上城市内的城中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居民居住的成片村庄、街区)。
(四)工作目标。经初步调查摸底,全区22个县级以上城市有城中村281个,村民住宅73186户。这些城中村普遍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等问题,造成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发展和环境改善。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要求,计划从今年起,利用3年时间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及各县城市建成区所有城中村进行改造,其中:银川市改造城中村53个15545户,可节约土地7420亩;石嘴山市改造城中村13个10272户,可节约土地4902亩;吴忠市改造城中村10个6200户,可节约土地2959亩;固原市改造城中村19个5000户,可节约土地2386亩;中卫市改造城中村26个3900户,可节约土地1861亩;其他各县、灵武市、青铜峡市共改造城中村160个32269户,初步测算可节约土地 15401亩。
2012年优先改造5个地级城市的城中村,计划改造城中村40个13502户。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提高标准的要求,通过对城中村的改造,完善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强化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吸纳就业和承载能力,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三、相关扶持政策
(五)将城中村改造全部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通过城中村改造,集中建设安置房,所用土地根据农民意愿采取由政府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与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相抵,节约的土地指标调剂城镇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城中村群众住房建设和生产发展,切实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六)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劳保基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工程交易服务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类政府性收费,一律免缴或缓缴。
(七)各市、县(区)要按照一切有利于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原则,分别就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社会保障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平衡,在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控制条件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对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相关手续办理,可建立“直通车”或“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八)将城中村改造与“三旧”(旧城区、旧村庄、旧厂矿)改造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三旧”改造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由市、县(区)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推进改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结合“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搬迁安置用地根据不同用途,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市、县(区)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专项用于城中村群众住房建设和生产发展。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塞上农民新居”和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策制定、任务下达、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科学规划设计,加强建设管理,全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自治区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沿黄城市带、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投其资、各计其功”的原则,捆绑整合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等项目资金,统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十二)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各市、县(区)政府要把城中村改造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在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的同时,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改造区域内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吊乱挂、乱搭乱建等问题的治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
(十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激发社会各界对城中村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为城中村改造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