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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你局《关于明确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2012〕192号)和《关于明确胶囊类等保健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2012〕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我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明胶》(gb6783-94),保健食品所用胶囊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明胶,应当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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