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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国华定洲、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组增容后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管[2012]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国华定洲、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组增容后上网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2〕58号)


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组容量增加部分执行标杆电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两公司3、4号机组均已完成增容提效工作,装机容量均由2台600兆瓦变更为2台660兆瓦,根据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容量变更后的3、4号机组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38元和0.43元,自2012年7月10日起执行。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容量变更后的3、4号机组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38元和0.43元,自2012年7月16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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