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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


【颁发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2]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0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照明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第五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应当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七条 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
第八条 严禁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
第九条 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第十条 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试点示范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在城市照明建设和改造中,鼓励安装和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 城市照明节能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采用技术先进的智能型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二)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被照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所在城市的规模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
(三)选用的光源及电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可优先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和节能控制器等;
(四)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具效率不得低于65%;
(五)气体放电灯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六)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先进的技术措施降低路面照度;
(七)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
(八)应制定维护计划,宜定期进行灯具清扫、光源更换及其他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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