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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府发[2012]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府发〔2012〕1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政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行政强制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拆违工作的相关规定,围绕“坚决遏制新违法建筑的产生,逐步解决集中成片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努力形成我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属地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从而提高我区拆除违法建筑(以下简称“拆违”)工作的实效,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拆违工作的领导
我区已经成立了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的违法建筑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拆违办),设在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区拆违办主任由区市政委主任(城管执法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区规划土地局分管副局长、区市政委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等担任。
(二)加强区拆违办公室工作
我区拆违工作按照“集中受理、集中办公、集中查处、集中队伍”的原则进行。区拆违办主要职责包括:(1)“一口受理”全区违法建筑投诉并按职责分转相关拆违实施部门;(2)负责强制拆违的组织实施工作;(3)建立各拆违实施部门、相关委办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协同工作机制;(4)完成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各类数据和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等;(5)制订相关的拆违制度,包括日常巡查、快速和一般案件的处置、强制拆违流程等。
(三)落实相关队伍人员
区拆违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包括受理中心和拆违机动队(执法人员队伍),并配备协助管理的拆违辅助队伍和拆违施工队伍。同时,拆违实施部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等按要求派员长驻区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各街道办事处等)要明确联系人,按要求随时到位,并使之制度化。
二、职责分工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同、依法履职
所涉及的拆违实施部门应依职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职,确保拆违实施部门主体的合法性。
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绿化市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配合保障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由街道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以城管科作为主体的街道拆违工作小组,在区拆违办的指导下,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使“发现、配合、托底、协调”的职能,主要做到:
1.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快速有效的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尚处萌芽状态的搭建违法建筑行为;
2.配合做好拆违过程中对违法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和劝说安抚工作;
3.做好拆违工作中维护稳定、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活和就业困难等矛盾化解和托底保障工作;
4.参与协调部分属地存量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二)拆违实施部门明确分工,积极履职
1.对于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进行加层的违法建筑案件,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2.对于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包括各类房屋属性)进行加层的违法建筑案件,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3.对原有房屋未经批准进行拆落地翻建的各类违法建筑案件(包括已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和未实行物业管理小区),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4.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本体内的违法建筑案件,包括屋顶、阳台、天井(包括独用天井和门牌号内的公共天井),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5.对沿街底层房屋破墙开店、开门及开窗的违法建筑案件(破坏承重结构的除外),以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6.位于现有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和隔离绿地内的违法建筑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查处(道路、公路两侧平面延伸至建筑物外立面之外的独立违法建筑);在道路、公路两侧已有建筑上的违法建筑,依据相关职责分工,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7.对于单位(系统房、商用房、联建房)的各类违法建筑案件,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8.对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以及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之内的违法建筑,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9.对于闲置待建工地由开发商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商必须对擅自进入闲置待建工地试图进行违法搭建的行为予以制止。
对存在执法职能交叉的违法建筑类型,根据“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力”的原则,区拆违办可依法指定拆违实施部门依职能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发现机制
以“快速发现”为原则,区拆违办整合资源,加强日常巡查,将区拆违办的专项巡查与街道层面的属地综合巡查相结合,努力做到“全天候、全方位、零容忍”。建立社会监督网络,由各街道城管科牵头,在各居委、物业小区落实专人建立监控点。在一些重点区域、高发区域,可实行阶段性的“每日零报告”举措。
(二)强化处置机制
以“快速处置”为原则,对巡查发现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拆除,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的矛盾化解及疏导工作。
对全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案件,特别是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案件,结合12319投诉处置“三个二”的要求(即“20分钟受理、2小时到场、24小时回复”),区拆违办应组织相应的拆违实施部门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办案,并在24小时内回复投诉举报当事人。
(三)严格管理机制
对于历史存量的违法建筑,区拆违办要加强与各街道拆违工作小组的紧密联系,条块结合,充分发挥资源整合的优势,逐步查处和拆除。
加强对违法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区建设交通委要进一步对搭建违法建筑的无证施工队进行源头排查和梳理,建立相关的查处机制,加大对无证施工队的取缔力度;同时,对持证的施工队建立监督机制,一旦发现其搭建违法建筑后,立即进行查处。
(四)落实保障机制
拆违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核定专项经费予以落实;拆违工作所需办公场地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落实,执法工作所需的必需设备及车辆由区拆违办报告后统筹;拆违办所需的拆违辅助队伍和拆违施工队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五)探索疏导机制
区规划土地局对少数居住困难的居民房屋翻建、重建、扩建的可行性予以深入研究,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和管理办法,疏堵结合,解决居民正当居住需求。
(六)细化考评机制
在明确区拆违办、各街道拆违工作小组和相关执法部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及有关人员的职责的基础上,量化工作目标,细化奖惩办法。实行区、街道两级督办制度,定期通报拆违工作进展情况。由区拆违办对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年终考评;由各街道办事处对属地相关部门进行年终考评。
拆违工作流程、信访工作流程和考评指标体系等操作规程,由区拆违办另行制定。
四、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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