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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材[2012]5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建材〔2012〕53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强化施工现场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9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家九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冀质监发[2012]59号)要求,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省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砖等大宗建材产品;人造板、涂料等装饰装修材料;电线电缆、建筑扣件等关系安全的产品;建筑用隔热保温材料、建筑卫生陶瓷等涉及节能减排的产品;其他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

二、整治内容

(一)查验已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有无用于建设工程情况。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冀建材〔2010〕631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材料设备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尚未办理使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要督促其生产单位尽快申报。

(二)查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实施情况。对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建材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抽样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单位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或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三)查验施工现场建材设备的质量情况。各地要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材设备质量进行认真自查。省厅将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随机抽取样品,登记、封存后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省。

三、整治方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含扩权县市)的具体实施工作。专项整治应以现场检查、各类证照查验和产品抽样检测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省厅将重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钢材、建筑用隔热保温材料、涂料、建筑扣件、电线电缆等6大类产品的质量进行专项抽检。

四、时间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至8月31日为组织安排阶段。各地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方法,确定重点整治的工地和建材设备种类,掌握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使用情况。

9月1日-10月15日为各地自查阶段。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整治,对市区和所辖县(市)进行全面检查。市区检查在建工程不少于10个,所辖县(市)检查在建工程不少于4个,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各地要于1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重点产品调查表(详见附件)一并报省厅材料装备处。

10月16日-11月15日为省厅抽查阶段。省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进行抽查,并随机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11月16日-12月15日为检查结果评估和处理阶段。省厅将对抽样产品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和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并将整治结果通报全省。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设工程。要严格执法,严肃检查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0日

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现场填写;2.表中“资质情况”填写产品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备案证书的编号及有效期;3.“复检情况”填写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情况;4.“技术文件”填写该产品有无施工工艺或相应技术要求。4.工程中使用的隔热保温材料如执行企业标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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