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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议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公布施行,城市房产纠纷仲裁由依据该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承担,因此,决定废止1992年5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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