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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空军军官士官退伍除役给与发放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及陆海空士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订定之。 第 2 条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办理退伍除役时,其应领各项退除给与之发放,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第 3 条 前条所称退伍除役给与项目规定如左: 一退休俸。 二赡养金。 三退伍金。 四军官曾服士兵役退伍金。 五勋奖章奖金。 六荣誉奖金。 七两年眷补代金。 八士官就养补助金。 再入营服现役人员之前项退伍除役给与其先后服现役时间,除已发退伍金者外,得合并计算发给。 军官退伍具有士兵年资者,以其曾服士兵现役实职之时间计算,每半年发给一个上等兵基数,未逾半年者以半年计,依此累进计算。 第 4 条 军官士官退休俸,赡养金及退伍金内涵均按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办理。 士兵年资退伍金基数内涵,按退除当时之上等兵月薪 (含副食费 )及主食实物代金二项计算。 第 5 条 军官士官由现役办理退伍除役时,由国防部或各总部发给退除给与支付证(以下简称支付证如附件一) 或俸金支领凭证 (以下简称支领凭证如附件二) 或退伍除役给与结算单 (以下简称结算单如附件三–一、二) 连同退伍除役军官士官退除给与核定名册三份 (以下简称退除给与名册如附件四) 退伍除役令,交由后备管理机关,将支付证或支领凭证或结算单及退伍除役令转发其本人为请领各项退除给与之凭证。 前项退除给与名册,应于退伍除役生效之日十五日以前同时分别送达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二份,联勤总部财务署二份 (含退除俸金资料管制处一份) 、留守业务署二份、有关财勤单位一份,及中央信讬局一份,为办理发放退休俸、赡养金、退伍金及保险给付之依据。但年限军官及士官保险金之发放,依军人保险手册规定办理。 后备管理机关转发俸金支领凭证时应收缴当事人之“军人身分补给证”查核所缴证内之补给单与退伍除役生效日应缴份数是否相符,不符时,其溢领薪给应即签注于俸给发放证明册内,由财勤单位在其应发各月俸金内坐扣,如系转发退伍金支付证或结算单时,除收缴军人身分补给证外,应同时收缴其眷属补给证,如有溢领薪给,应在退伍金内一次扣还,就业者应加注结算单,发放证明册并报备,以利原核退单位登记管制。 (备注:附件一~三–一、二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十一)6403~6411 页) 第 6 条 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之退伍除役军官士官如自行就任公职应依据行政院颁“退休俸及生活补助费人员自行就任公职支领待遇注意事项”有关规定办理。 前项就任公职人员如隐匿不报,一经查觉除追缴重领俸给外,并停发其退除俸金。 第 7 条 退伍除役军官士官在辅导就业期间经依志愿核准脱离就业者应检附结算单送由辅导会加盖“依志愿脱离辅导就业不再安置”戳记后,函转国防部或各总部按脱离就业日期换发退休俸或赡养金支领凭证或核发退伍金支付证。但退休俸及赡养金必须退除当时合于支领者为限。 前项人员所借欠公款应于脱离就业时,在其应得退伍除役给与内扣还之。 第一项人员曾经辅导会训练而无故脱离就业者,其所耗训练费用,联勤财勤单位亦得凭辅导会之通知,在发给其退除给与中扣缴之。 第 8 条 退伍除役军官士官在辅导就业期间死亡时,其缓发之退伍金得由其遗族将结算单连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证明函送辅导会,转送国防部或各总部,核发应得给与经审查确实后,通知联勤总部 (财务署) 转知财勤单位,除扣还所欠公款外,其余发给其遗族。 停役军官、士官于停役期间,未办因停退伍除役前死亡,如其生前合于发给退除给与而尚未领取者,得依遗族之申请,照死亡时退除给与标准,计发与其应得金额,不另办退除手续。 第一项之遗族因受地域限制无法来台申领者,所借欠公款得由辅导会代领归垫,余款俟其遗族能申领时再依申请发给。 第 9 条 退伍除役军官士官在支领退休俸或赡养金期间死亡时,应由其遗族将退休俸或赡养金支领凭证、眷补证、连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证明,报由后备管理机关转呈国防部或函各总部经审查确实后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通知联勤总部转知财勤单位凭支付证发给应得退伍金总额或其余额,并依规定发给二年眷补代金,其原有退休俸或赡养金支领凭证及眷补证应即缴销。 退休俸、赡养金人员于自行就业期间死亡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第一项人员之遗族志愿支领月薪之半数者,免发退伍金及二年眷补代金,其眷补证由联勤眷管机构加盖“遗族眷补”戳记后发还。 第 10 条 退休俸赡养金之发放规定如左: 一每一年度分为二期,七至十二月份为第一期、元至六月份为第二期,每期发放六个月,第一期于每年七月间发放,第二期于每年元月间发放,每期详细发放日程由联勤总部订定并通告之。 二新退人员初次领俸在列管之团管区办理,依管区约定之日期发放俸金,同时完成选定发俸邮局,开立领俸专户手续;尔后各期俸金均由联勤总部财务署委讬各地邮局,以俸金存款方式发放。届每期俸金发放开始,退除人员于收到联勤财务署印发之“俸金发放通知单”次日起,即可携带国民身分证、俸金支领凭证、邮政存簿储金簿及私章,迳向立户邮局领取俸金,或办理转存手续;第一期逾十一月十五日,第二期逾五月十五日未领或未办转存手续者,其当期俸金邮局主动冲退,须再领取时,应先向联勤财务署申请补发,俟该署查核无误后,通知其在当地财勤单位补领。 三俸金发放以亲领为原则,本人因故不能亲领,可委讬亲友代领,委讬代领者除应缴验退除人员本人国民身分证、支领凭证、邮政存簿储金簿及私章外,并出示国民身分证,及缴交委讬代领申请书 (如附件五) 由发放单位查验核发后,转送联勤薪俸资料管制处查核管制。 四本人出国其俸金委讬亲友代领者,得由联勤财勤单位或发俸邮局凭后备管理机关在支领凭证加盖之“出国期间亲友代领”戳记及出国日期,依委讬代领规定缴验证件发给之,并以一年为限,尔后如再继续由亲友代领时,除应缴验前款规定证件外,每年均须检附我国使领馆或驻外签证机构当年签证之证明书始予发给 (船员得由服务公司签证) 。 五旅居国外支领退休俸人员,得委讬联勤总部财务署代领,并按汇款当日之指定银行牌告汇率,兑换外币迳当事人国外银行帐户,其代领俸金手续由联勤总部另订之。 六本人在大陆地区期间委讬亲友代领俸金者,得由联勤财勤单位凭后备管理机关在支领凭证加盖之“在大陆地区期间亲友代领”戳记及赴大陆地区日期,依委讬代领规定缴验证件发给之,并以一年为限,尔后如再继续由亲友代领时,除应缴验第三款规定证件外,每年均须检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以下简称海基会) 验证之证明书,始予发给,其作业手续由联勤总部会同海基会订定之。 七新退人员俸金之发放,财勤单位应依后备管理单位所送之俸给册 (表) 核实支付。 八联勤总部订定之发放日程遇有左列情形,得由各经发邮局提前发放,但不得超越元、七月一日: (一) 各阶人数分布不均或因事实需要可按高阶在前低阶在后顺序酌予调整提前,但不得延后。 (二) 退除官兵如因重大灾变或特殊事故申请提前发放,得由经发邮局局长代为审定属实后提前发放。 九支领俸金人员于每年元、七月一日以死亡者,虽未在死亡之日前领取俸金,其当期俸金仍发给其眷属。 (备注:附件五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十一) 6412-3 页) 第 11 条 退伍金之发放规定如左: 一将级军官由军管区会同当事人居住地区财勤单位派员送发之。 二上校级以下军官及士官由后备管理机关通知当地财勤单位派员携款至其团管区一次发放之。 第 12 条 退伍除役军官之保险给付,由中央信讬局依据国防部及各总部核定退伍除役军官名册,核对保险资料核计给付金额,编造军人保险退伍给付发放证明册委讬左列机关办理之。 一将级军官:由中央信讬局将军人保险退伍给付发放证明册一式二份,连同给付金支票送由军管区并同退除给与送发到家。 二上校级以下军官:由中央信讬局将发放证明册及支票送团管区办理发放。 前项保险给付发放完毕后二周内,后备管理机关应将军人保险退伍给付发放证明册一份自存,另一份及未领给付金支票连同保险证或遗失声明汇送中央信讬局结案,退伍除役军官于限期内未领取保险给付者,应依军人保险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填具军人保险退伍给付申请书一份,连同退伍除役令及保险证遗失声明迳寄中央信讬局办理。 第 13 条 退伍除役军官士官各项退除给与之发放由后备管理机关协调台湾银行及联勤财勤单位会同办理之。 (其发放作业程序如附件六) 。 (备注:附件六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十一) 6412-4~6412-6 页) 第 14 条 退伍除役军官士官就任公职,停支退除俸金时,应向财勤单位缴交溢领俸金,取具“衔接起薪证明” (如附件七) ,交由任职单位作为衔接起薪依据,并由发证财勤单位副知联勤退除俸金资料管制处登记管制,如仍有遗漏或在退除前,溢领军方待遇者,其查核及扣缴作业规定如左: 一国防部及各总部,于退除军官士官就任公职后应即转知联勤退除俸金资料管制处停发俸金,同时通知其隶属管区收缴其支领凭证、眷补证。 二国防部或各总部,于收到各管区转报之支领凭证、眷补证后,应详予核对,如有溢领退除给与及眷补实物时,应将溢领数额列明,函知隶属管区转告当事人,将溢领给与送缴财勤单位,取具统一收据,转报权责单位后,始可发还支领凭证或换发退除给与结算单,未取得统一收据结案前,支领凭证或结算单不予换发 (如当事人就业后逾六十天仍未缴还者,得由隶属管区函请其服务单位限期扣缴) 。 三本办法发布前就任公职溢领俸金有案之人员,其溢领金额应予清查整理,列入管制登记簿 (如附件八) 分送权责单位,共同管制,凡属申请改支一次退伍金,以及申请补发结算单,均应仔细查对,将溢领金额确实转注于补发之结算单或支付证上,并于紧接数末端,加盖全式印鉴章,如属申请恢复支领退除俸金者,权责单位应通知退除俸金资料管制处一次或分期扣回。 四扣缴之溢领薪给,为当年度者应以支出冲回处理,属于以前年度者,应以岁入预算收入–收回以前年度岁出科目解缴。 (备注:附件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一一) 6412-7~6412-8 页) 第 15 条 退伍除役军官士官在支领退休俸或赡养金期间改支退伍金或改支半俸或因故停发者,应由后备管理机关呈报国防部或函各总部办理,并转知联勤留守业务署、财勤单位及退除俸金资料管制处。 第 16 条 内部审核人员发现受审核单位处理事务与财务过程中,有重大违法事件及虚伪不实行为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澈查有关证据搜集相关资料,详予纪录。 二视案情性质,得会同该单位主官 (管) 政战 (监察) 人员封存资料案卷,监视事证及涉嫌人员。 三迅速报告内部审核机构主管指示处理。 第 17 条 内部审核人员于执行审核时,应将审核所得知之各项实际情形 (含以往缺点复查) ,分别翔记于审核事项纪录表及公款支付时限检查表内 (格式如附件四、五) 以作审核协调及编制报告之依据。 第 18 条 内部审核人员于每次审核工作完毕时,先就审核意见与受审核单位完成初步协调,并于一周内,根据审核纪录,摘要编制内部审核事项检讨处理表(格式如附件六) 整理签报。 第 19 条 内部审核事项检讨处理表中所列问题,双方如有不同意见者,应澄清事实,再协调受审核单位,或依左列规定订期举行会议: 一会议由受审核单位主官 (管) 或职务代理人主持。 二会议中先由内部审核人员报告问题性质与处理意见,再由受审核单位说明事件形成原因与所采措施,使对问题之看法与作法趋于一致,能获有效改进。 三内部审核人员,在会议中所提改进意见,如事属正确,而未获得协议时,应签报主官核定,必要时得协调受审核单位之上级指挥单位处理之。 四会议协商事项,应由受审核单位作成纪录,并于一周内,分送审核及有关单位存卷,作为内部审核签报处理之资料。 第 20 条 审核资料经与受审核单位完成协调后,主办人员应于一周内,依据各审核人员编制之内部审核事项纪录表,摘要汇编内部审核事项检讨处理表,送会有关单位,完成签报奉准后,依左列原则处理: 一凡涉及政策、制度、法令规章及三军共同性事项,或非受审核单位权责所能解决之重大问题,应检附签呈影印本,移送同级业务主管单位,按权责作适当处理,并副知受审核单位,与其上级指挥单位。 二凡属一般作业缺失及行政管理疏漏不当等情事,应由受审核单位检讨改进者,将审核事项检讨处理表,循行政 (指挥) 系统转知及督导切实检讨改进,并以副本抄送有关单位作为督导业务之参考。 第 21 条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支领生活补助费之军官及支领退休俸士官,申请改支退伍金者,其官、士、兵年资之计算,仍依分别计算之规定办理。 第 22 条 为了解支领俸金人员状况及免除冒领等情事发生,国防部得依需要对支领俸金人员实施身分校正,查核其支领凭证与眷补证等。 第 23 条 有关退伍除役给与发放作业规定,由联勤总部 (财务署) 会同军管区司令部 (后管处) 订定颁行,并报部备查。 第 2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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