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办理国家标准制定有关事项,依经济部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会置委员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经济部中央标准局 (以下简称本局) 局长聘请各有关机关、团体、学校或其他专门人员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满得续聘。 前项委员以机关、团体代表之资格聘任者,得依其职务变动改聘之,改聘后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 3 条 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非属本局之本会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 4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国家标准草案之审定。 二国家标准订定计划之建议。 三标准化推行之建议。 四标准政策之建议。 五标准法规订定或修订之建议。 六其他有关事项之建议。 第 5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之。主任委员为本会召集人,并于会议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于会议中离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或由出席委员推选一人代理之。以机关、团体代表之资格聘任之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本会时,得由同一机关、团体人员代理之。 前条第一款事项,本会得分组审议,并由主任委员各别指定委员一人,召集相关之本会委员及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主席或委员集会审定之。 第 6 条 本会之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之。 第 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