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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组织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办理国家标准制定有关事项,依经济部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爰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 (下简称本局) 设各类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以下简称各委员会) 如左: 一土木工程及建筑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二机械工程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三电机工程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四电子工程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五机动车及航空器工程起草委员会。 六铁道工程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七造船工程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八铁金属冶炼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九非铁金属冶炼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一○核子工程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一一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一二纺织工业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一三矿业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一四农业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一五食品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一六木业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一七纸业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一八陶业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一九日常用品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二○卫生及医疗器材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二一资讯及通信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二二工业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二三品质管制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二四包装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二五普通及杂业国家标准起草委员会。 前项各委员会得视实际需要增减之。 第 3 条 各委员会委员由本局局长聘请有关机关、团体、学校、厂矿或其他专门人员充任之,任期二年。 各委员会委员人数,得视实际需要定之。 第 4 条 各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织。但非属本机关之本会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 5 条 各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国家标准草案之编拟及审查。 二国家标准草案技术内容及与数个标准体系配合之审查。 三国家标准内容之适用与解释之审议事项。 四其他有关之建议事项。 第 6 条 各委员会必要时均得分设各专门委员会,其负责人及委员,由各委员会推选之。 第 7 条 各委员会各设主席一人,由本局局长就各该委员会委员中遴选之。 主席为各该委员会召集人,并于会议时担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出席委员推选一人代理之。 第 8 条 各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其他委员会有关之委员出席。 第 9 条 本局必要时得召开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以下简称全体委员会议) 或全部或部分委员会主席会议 (以下简称主席联席会议) ,讨论共同之标准或相关之事项。 第 10 条 全体委员会议或主席联席会议以局长或其指定之人员为召集人,并于开会时担任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时,由出席委员或各委员会主席推选一人代理之。 第 11 条 各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及主席联席会议之决议,以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为之。 第 12 条 全体委员会议及主席联席会议之决议,视为各委员会会议之决议。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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