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考试分下列各等: 一三等考试。 二四等考试。 三五等考试。 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四等考试,相当于普通考试;五等考试,相当于初等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采集中报告、分区录取、分区分发之方式办理。 第 4 条 本考试之男性应考人须服毕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或现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届满者。 第 5 条 本考试各等类之应考资格、应试科目,分别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规定。 第 6 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笔试录取通知送达十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并缴送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缴送体格检查表者,不予分配训练。 第 7 条 本考试体格检查标准,除依公务人员考试体格检查标准之规定办理外,其应关务人员考试之应考人,并须符合下列标准方为合格: 一身高:男性一六一公分以上,女性一五六公分以上 (脱鞋) 。 二体重:男性五十二公斤以上,女性四十五公斤以上。 三胸围:男性八十一公分以上,女性不限。 四视力:矫正视力一眼须在一.○以上,一眼须在○.八以上。 五办色力:正常。 第 8 条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三等考试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四等考试及五等考试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前项考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不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 第 9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训会) 委讬财政部按录取分发区,分配其所属机关 (构) 训练六个月,训练期间不得改分配原分配职缺机关 (构) 以外之机关 (构) 占缺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保训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财政部暨其所属机关 (构) 依序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有关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前条应训练人员于接获训练通知后,除现役军人外,应于规定时间内向实施训练机关 (构) 报到。 现役军人退伍后,应于一年内向主管训练机关申请训练。 第 11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依法考试及格人员考试类科适用职系对照表”中有关类科适用职系之任用资格,非经再服务一年,不得转调原分发占缺任用以外之机关 (构) ,服务期满后并不得转调财政部暨其所属机关 (构) 以外机关 (构) 任职。 前项不得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12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3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4 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适用一般考试法规之规定。 第 1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