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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编译馆聘用人员遴聘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立编译馆 (以下简称本馆) 组织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聘任人员包括编纂、编审、副编审、助理编审。 第 3 条 助理编审须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学士学位而成绩优良者。 二专科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机关研究或服务二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第 4 条 副编审须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二任大学讲师一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三任大学助教四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四曾任高级中学或其同等学校教员五年以上,对于所授学科有研究并有专门著作者。 五对于国学有特殊研究及专门著作者。 六曾任本馆助理编审支第五级薪一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第 5 条 编审须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大学副教授一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二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三具有副编审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对于所习学科有特殊成绩并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 四任本馆副编审支第五级薪一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第 6 条 编纂须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大学教授一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二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并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五年以上并有专门著作者。 三曾任本馆编审支第五级薪一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第 7 条 本馆得视业务需要,聘请特约编审,其资格与编纂同,聘期及待遇报教育部核定之。 第 8 条 本馆聘任人员之聘期,初聘以一年为限,在职期间成绩优良得予续聘,续聘以二年为期,期满得连续聘任之,在聘约期间除违反聘约规定,报经教育部核准者外,不得解除聘约。 第 9 条 本馆聘任人员由馆长遴选合格人员聘任之,并报请教育部备案。 第 10 条 本馆聘任人员薪级如附表 (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十八) 12176 页) 。 第 11 条 本馆初任聘任人员从各该等最低级起薪,其曾任较高职等职务一年以上支较高级薪而能提出证件者,得按其原支薪予以提高。但不得超过本职最高薪。 第 12 条 本馆聘任人员,得比照大专院校相当等级教师支领学术研究费。 第 13 条 本馆聘任人员之考成、请假、退休、抚恤及保险福利等项均比照公立学校教职员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4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比照公立学校教职员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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