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师范教育法”第十四条订定之。 第 2 条 师范校院辅导中小学教育工作,以研究中小学教育设施,增进其教育效率及辅导其改进发展为目标。 本办法所称小学教育之辅导均包含幼稚园教育。 第 3 条 师范校院应依其设校目的设置专责办理辅导中小学教育单位。其名称于各校院组织规程中明定之。 第 4 条 师范校院辅导中小学教育以分区办理为原则,中小学教育之辅导区,由教育部视其设校目的会商有关校院及省市教育厅局划分之。 第 5 条 师范校院应衡酌辅导区内中小学之需要办理左列各项中小学教育之研究 辅导工作: 一学校环境之规划设计与改善之研究辅导。 二学校行政事项之研究辅导。 三各项教学设备之置备、制作、使用、修护与保养之研究辅导。 四教学方法之研究及教学观摩之辅导。 五课程、教材之研究改进。 六学校训导工作之研究辅导。 七学生辅导工作之研究辅导。 八教师进修研究之辅导。 九教育评鉴工作之辅导。 一○辅导性刊物之编印。 一一其他有关中小学教育之调查、研究与辅导。 第 6 条 教育行政机关与师范校院为策划、协调、检讨中小学教育辅导工作,应分别举行中小学教育辅导会议。 第 7 条 各师范校院应于每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协调辅导区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中小学之需要拟订下学年度中小学教育辅导计划,拟订原则如左: 一中等学校教育辅导计划,由各师范校院协调省市教育厅局拟订,函报教育部核准后施行,并分送有关省市教育厅局备查。 二小学教育辅导计划,由各师范校院协调辅导区内院辖市或县市政府教育局拟订,函报有关省市教育厅局同意后施行,并报教育部及分送有 关县市政府教育局备查。 第 8 条 各师范校院应于每学年结束后二个月内,将该学年度中小学教育辅导工作办理情形与成效函报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 9 条 各师范校院办理中小学教育辅导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各师范校院按实际需要,编列年度预算。 第 10 条 公立教育院系得接受教育行政机关或各中小学之委讬,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研究辅导工作范围,办理中小学教育辅导工作。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