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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审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照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预算之编审,除营业及非营业循环基金附属单位预算之编审及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 3 条 中央政府各机关区分为主管机关、单位预算机关及单位预算之分预算机关三级。 前项各级机关单位之分级如附件一。 第 4 条 岁入、岁出预算,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资本门,其划分标准如附件二。 第 5 条 岁入预算,应按来源别预算科目编列,有关来源别预算科目之订定,应依“岁入来源别预算科目设置依据与范围” (附件三) 规定办理。 第 6 条 岁出预算、应按政事别、机关别及用途别科目分别编列。 前项科目之订定,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政事别科目之订定,应依“岁出政事别科目归类原则与范围” (附件四) 规定办理。 二机关别科目之订定,应依“岁出机关别预算科目设置要点” (附件五) 及“岁出机关别共同性预算科目及其预算编列范围表” (附件六) 规定办理。 三用途别科目之订定,应依“单位概 (预) 算编制有关用途别科目应行注意事项” (附件七) 规定办理。 第 7 条 各主管机关应依年度施政方针拟定施政计划,根据计划编制主管概算。前项施政计划之拟定及概算之编制,应依中央暨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收支方针之规定,就八十六年度兴办之事项,通盘考量,妥为规划,把握优先次序办理。 施政计划编审办法另订之。 第 8 条 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入概算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税课收入:应以概算编列时税法所规定之税目、税率、及免税规定为计算之基准,考量预算执行年度政策变动因素及国民税负能力;衡酌前年度及上年度已执行期间实征情形,并参酌行政院主计处办理总资源供需估测所显示之趋势估计编列。 二非税课收入:应衡酌以前年度实收状况及各项影响因素,并依“各类事业费率、受益费及规费编列年度预算处理原则” (附件十) 规定,切实检讨核编。 三各项岁入概算之编列,应力求翔实,并明列计算数据。 第 9 条 为期国家资源合理分配及有效运用,各机关筹编八十六年度概算,应切实把握零基预算精神,对原有各项计划与拟新增计划全盘缜密检讨,排列优先顺序,并依据“八十六年度中央各机关岁出编制有关落实零基预算主要精神作业要点” (附件十五) 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出概算时,应在行政院核定之岁出概算额度内编列,并依“各主管机关在岁出概算额度范围内编制概算时应行注意办理事项”及左列规定办理: 一为贯彻计划预算之实施,概算之编列必须基于计划之需要,计划作业并应力求完善。 二各业务及工作计划之拟订,应能显示施政重点,并按其内容设定分支计划。 三岁出概算之编制必须具体详实,各项费用凡有通案规定标准者,均应按规定标准计列;其无通案规定标准者,应力求核实计列;并应明列各项计算数据。 四凡跨越一会计年度以上之继续性计划,其预算编列原则如左: (一) 各项计划应加强先期规划作业,计划未具体明确前,仅得编列必要之先期规划经费。 (二) 规划完成之计划,应按计划进度及完工时程分年编列预算。 五委办经费依委办事务之性质分为委讬研究计划及委讬办理事项两类,凡为本机关职掌之业务,限于专业知能与技术或现实环境与法令规定,须委讬他人始能达成特定政事目的者,方得委讬并编列预算。 六经常支出概算之编列,应注意左列各点: (一) 行政支出,应按用途别科目,逐一核实编列,不得以上年度预算为基数,笼统增减。 (二) 业务支出,除上年度原有计划及预算,应依第九条有关规定切实检讨办理外,新兴业务计划,应从事先期作业,尽可能设拟代替计划,并加强分析、评估其可行程度与成本效益,择优编列。以上计划经确定后,其概算均应分别按用途别科目及分支计划逐一核实编列,不得以上年度预算为基数,笼统增减。 (三) 其他支出,加债务付息、第一预备金等,均按规定或实际需要编列。 (四) 八十五年度调整军公教人员待遇经费应核实按十三.五个月伸算编入概算 (包括年终加发一.五个月工作奖金) 。 (五) 凡由行政院统筹拨支之项目,如公教人员生活律贴及各项补助等,均不列入概算。 七资本支出概算之编列,应注意左列各点: (一) 公共工程计划,应考量经济、社会需求及环境影响因素,加强财务规划,并就成本效益、可行程度及技术方法等予以整体评估,尽可能设拟代替计划,俾供抉择。其实施期间如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以上者,为利届期积极进行,应作超年度规划设计。所需经费预算之编列,应确实依“公共建设工程经费估算编列手册”有关规定办理。 (二) 各类房屋建筑,应详细列明现有房舍使用情形及新建房舍使用计划,俾供查核。 (三) 前二目工程及建筑计划,所需土地之取得,如仍有困难者,其工程经费应暂缓编列;如须以征购方式取得土地时,应按征购进度编列土地购置经费。至土地购置计划,亦应列明拟购土地位置、面积、单价、所有权属 (公有或私有) ,以及使用计划。 (四) 电脑系统之设置及应用,应依“各机关设置及应用电脑管理办法”(附件十一) 有关规定办理。 (五) 仪器或机械设备之购置,应逐项列明设备名称、数量、单价、用途等,以供查核。 (六) 其他资本支出,如债务还本等,应按实际需要编列。 以上 (一) 至 (六) 目,并应依“中央政府中程概算编制要点)(附件十六) 规定办理,填具“中程资本计划概算汇计表” (各机关应填具“中程资本计划概算概况表”) 附入概算。 第 11 条 各主管机关,就所管岁入及依岁出概算额度检讨之结果,应即编制主管概算 (书表格式如附件八) ,连同本机关暨所属各机关与单位预算特种基金之单位概算,各缮具七份,于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达行政院,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岁入概算表及国有财产异动计划表,应各另以一份于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财政部。 二请增减预算员额汇总表与聘用及约雇人员汇总表,应各另以一份于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审查。 三设置及应用电脑经费概算表,应另以一份于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主计处转送该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先期审查。 四各机关申购单价三百万元以上仪器汇总表及调查表,应各另以三份于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先期审查。又前年度已购单价一百万元以上之仪器调查表,应同时另以一份迳送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精密仪器发展中心,俾建立全国仪器资料档。 五各医疗机构申购单价三百万元以上医疗仪器申请表及汇总表,应各另以一份于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卫生署先期审查。 六职技训练经费概算表,应另以一份,连同详细说明资料,于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先期审查。 七各机关编列概算中涉及大陆事务部分,应填具“大陆事务相关计划概算表”,并另以一份于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先期审查。 第 12 条 各主管机关有关重要经建投资计划、科技计划及重要行政计划,应加强先期作业,并分别依“政府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 (附件十二) 、“政府科技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 (附件十三) 及“行政院重要行政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 (附件十四) 规定办理。 第 13 条 各机关单位概算之编制,除应比照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外,并应依“单位概 (预) 算编制要点” (附件九) 规定办理。 第 14 条 各机关对依预算法规定,以全部岁入、岁出编入总预算之单位预算特种基金应切实检讨,其性质相近者,应予简并;无继续设立必要者,应予裁撤。其概算之编制,应依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详列运用计划,并参照“单位概 (预) 算编制要点” (附件九) 规定办理。 第 15 条 各主管机关对于所属机关及所管单位预算特种基金之概算,应详加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分别列入主管概算岁入、岁出有关科目项下。 前项单位概算,应附同主管概算,陈报行政院。 第 16 条 各主管机关对于所管营业及非营业循环基金附属单位概算所列营业、作业收支、资金运用及盈亏、余绌拨补等,应详加审核,其审核结果,所列盈余、剩余之应解库额及亏损、短绌之由库拨补额与资本、基金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应分别列入主管概算岁入、岁出相关科目项下。 营业及非营业循环基金附属单位预算编审办法另订之。 第 17 条 行政院为统筹分配全盘财力资源,特组设“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 前项审核会议组设要点,由行政院主计处拟订,陈报行政院核定。 第 18 条 行政院主计处应办理全国总资源供需估测,以供确立预算规模,分配各主管机关岁出概算编制额度,并拟订各主管机关岁出概算额度及岁入岁出概算审核进行程序,提报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 第 19 条 行政院收到中央各主管机关所编概算及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 (以下简称省市政府) 依第二十五条规定编送之请中央补助之项目及其数额表,即交由行政院主计处汇总整理,并安排审核会议。 第 20 条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卫生署、国家科学委员会、劳工委员会、大陆委员会及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依第十一条规定,先期审查各类岁出概算表,应于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将审查结果送达行政院主计处。第 21 条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及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依第十二条规定先期审议之重要经建投资计划、科技计划及重要行政计划,应于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将审议结果函报行政院,并副知行政院主计处。 第 22 条 各主管机关编送之收支概算,其岁入部分由财政部负责检讨,岁出部分由行政院主计处根据各有关机关先期审议意见及有关规定汇核整理。均提报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审议。 第 23 条 行政院主计处依前条审议结果,应即综合整理,拟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机关岁出预算额度及补助省市政府数额决定情形,陈报行政院核定。 第 24 条 行政院将“中央政府各主管机关岁出预算额度核定表”及其他有关事项核定情形于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分别函知各主管机关,并转知所属各机关。 第 25 条 省市政府应根据施政方针,拟具施政纲要,配合中央政府预算编审程序办理,并应分别向行政院提出简报,如有依“中央对省市政府补助事项处理原则” (附件十七) 规定请中央补助事项时,应另行编制请中央补助之项目及其数额表 (如附件十八表一) ,于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达行政院。 第 26 条 省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医院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比照第十一条第四款及第五款规定办理。 第 27 条 为统筹全国财力资源,俾合理分配,有效运用,省市政府各类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应依照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 28 条 行政院将省市政府请中央补助之项目及其数额核定情形,于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该省市政府,省市政府并应于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前各就所管 (包括所辖各级地方政府) 提报全盘收支预算数 (附件十八之表二、三、四) 送达行政院主计处。 第 29 条 各机关应依第二十四条核定情形,并依“单位概 (预) 算编制要点” (附件九) 之规定,编拟单位预算缮具八份,陈送主管机关。凡岁出概算内经行政院核定删除之计划项目及经费,均不得重行列入,除属配合新增法律规定或临时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于额度外提需求。 第 30 条 各机关所管信讬基金,应翔实编具收支估算表,附入单位预算书表并送主管机关。 第 31 条 各主管机关对于所属机关编送之单位预算及附属单位预算,应切实审核,并同本机关单位预算,综合汇编主管预算 (书表格式如附件八) ,连同本机关暨所属各机关与单位预算特种基金之单位预算,均各以四份于八十五年二月五日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同时另以主管岁入预算表一份迳送财政部。 第 32 条 各机关应依“各机关预算收支按经济与职能分类应行注意事项” (附件十九) 之规定,编具职能与经济性分类表附入单位预算,并由主管机关汇编附入主管预算。 省市政府应于其地方总预算案编定时,依照前项规定,编具职能与经济性分类表,专案陈送行政院。 第 33 条 财政部应就各主管机关所送岁入预算表,加具意见,连同该部主管岁入预算,综合编成中央政府岁入预算,缮具二份,于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 第 34 条 行政院主计处接到各主管机关所送主管预算后,应就岁出部分即行汇核处理,其有超出原核定额度之新兴重大事项,应再详加审查,陈报行政院核定。 第 35 条 行政院主计处根据最后审查结果之各类岁出预算及财政部综合拟编之岁入预算,汇核整理编成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暨附属单位预算及综计表于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前呈行政院,并于八十五年三月七日以前提经行政院会议决定后,交行政院主计处整理汇编。 第 36 条 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暨附属单位预算及综计表,由行政院于八十五年三月九日以前送请立法院审议,并附送行政院年度施政计划。 第 37 条 各机关于列席立法院说明其预算内容时,对有关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成效暨本年度计划与预算配合编列情形等,应事先充分准备资料,对于重大项目,并应制备图表,予以配合分析说明。 第 38 条 外交部与国防部主管之各类预算书表及其施政计划,有关涉及机密部分,均应以机密件处理。 第 39 条 各类预算科目之编号,应依“预算科目编号注意事项” (附件二十) 规定办理。 第 40 条 为便利中央政府总预算案编审作业之进行,特订定中央政府总预算案编审日程表如附件二十一。 第 41 条 为求概 (预) 算编制之周延,本办法施行期间,中央主计机关得修正或另以补充注意事项改进本办法规范之事项。 第 4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施行期间至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公布之日止。 (附件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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