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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防护航空事业设施,维持民航场站之治案秩序,并执行入出国境证照查验事宜,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设航空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隶属内政部警政署,执行民用航空局主管业务事项时,并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指挥监督。 第 2 条 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民航事业设施之防护事项。 二关于机场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护事项。 三关于机场区域治安秩序之维护事项。 四关于入出国境旅客证照查验及外事警察事项。 五关于民航法令之协助执行事项。 六其他有关警察法令执行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左列各科、室、中心: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三第三科。 四督察室。 五保防室。 六勤务指挥中心。 第 4 条 本局置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员警。置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5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督察长、秘书、科长、主任、督察员、科员、技士、技佐、办事员、雇员。 第 6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于各航空站设分局或分驻 (派出) 所,均冠以所在地之名称,并受当地航空站主管之指挥监督。 分局置分局长、副分局长、组长、警备队长、组员、分驻所长、巡官、巡佐、警员、办事员、雇员。 第 9 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设置左列各队及人员: 一保案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分队长、巡官、巡佐、警员、办事员、雇员。 二刑事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侦查员、技士、技佐、巡佐、队员。 三证照查验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组员、巡官、查检员、雇员。 第 10 条 本局经费列入民用航空局附属单位预算,并依法支用。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2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定并转报内政部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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