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教育部为鼓励私立专科学校提高教学水准,培养所需师资,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私立专科学校得视需要依本办法规定,在大学或独立学院设置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 (本奖学金) 以奖助与该校学科有关之研究生。 第 3 条 私立专科学校设置本奖学金时,应与有关大学或独立学院订定合作规定,连同设置名额,于每届招生二个月前专案报部核备。 第 4 条 各大学或独立学院接受本奖学金之设置时,得在原核定研究生名额外,增加依前条核定之名额,但增加之名额仍须经各大学或独立学院研究所研究生公开入学考试,按其招生名额及成绩顺序录取。 第 5 条 本奖学金发给标准如左: 一硕士班研究生奖学金应比照公立大专院校现职助教最低级薪津为原则。 二博士班研究生奖学金应比照公立大专院校现职讲师最低级薪津为原则。 本奖学金每年按十二个月发给,每人以接受一个学校奖学金为限,并不得兼领其他公费。领受本奖学金之年限以硕士班为二年,博士班三年为准,届时未修得学位者,应依照双方所签订之合约办理。 第 6 条 领受本奖学金之研究生,如为给奖学校现任教职员且符合带职带薪进修规定者,得就其现领薪津或本奖学金,任择一种具领。 第 7 条 凡接受本奖学金之研究生,应与有关私立专科学校签订合约,依规定于研究期满后在各该学校服务,其服务年限以其所领受本奖学金之年限为准,其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