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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营建署雪霸国家公园管理处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家公园管理处组织通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营建署雪霸国家公园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副处长襄理处务,并设左列各课、室及人事管理员、会计员。 一企划经理课。 二工务建设课。 三观光游憩课。 四保育研究课。 五解说教育课。 六秘书室。 七人事管理员。 八会计员。 九管理站。 第 4 条 企划经理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国家公园计划之拟定、检讨与变更事项。 二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 (以下简称本区域) 内重大建设之研拟、规划及经营、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土地分区保护、利用、管制要点之拟定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用地取得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有关设施之规划、研拟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土地使用申请案件之审核、查询事项。 七关于本区域内滥垦、滥建之处理事项。 八无线电机之使用管理事项。 九关于本区域内违反国家公园法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关于本区域内国家公园事业投资、经营、监督及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国家公园法规、管理资料之搜集、研究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重要工作之追踪考核及为民服务事项。 一三关于本区域政令宣导事项。 一四关于本处与各有关单位之协调配合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企划经理事项。 第 5 条 工务建设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工程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工程之测量、钻探及设计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工程之发包施工、监督及验收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环境工程及水土保持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建筑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工务建设事项。 第 6 条 观光游憩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游憩区之经营、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游憩事业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游憩设施及旅游安全之维护、管理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环境及秩序之维护、改善事项。 五关于游客服务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观光游客资料之搜集、统计及分析事项。 七关于本区域内登山活动之规划、管理及紧急救难、救灾事项。 八其他有关观光游憩事项。 第 7 条 保育研究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保育研究计划之研拟、执行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自然资源、人文史迹之调查、研究、监督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生态保护区、保育研究之经营、管理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列为濒临绝种或珍贵稀有之野生动物、植物复育计划研拟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各种标本采集、制作、建议与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盗采、盗伐、盗猎及毁损资源、景观等违法行为之处理、复旧与监督事项。 七其他有关保育研究事项。 第 8 条 解说教育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及环境教育之规划、设计、执行与监督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及环境教育之推广与研究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人员管理、训练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及环境教育资料之搜集、编制、贮存与展示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解说教育视听媒体之设计及制作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生态保育及环境保护宣导活动之策划与游客解说服务事项。 七其他有关解说教育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研考事项。 二关于本处公文之收发、缮校、用印及分发事项。 三关于本处机要文电处理及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本处公文时效管制及改进事项。 五关于本处现金、票据及证券之出纳、保管事项。 六关于本处公用车辆之购置、调配及管理事项。 七关于本处员工实物代金之领发事项。 八关于本处财物之采购、收发、登记、保管、报废及员工薪津表册编制事项。 九关于本处档案管理及文件报告之编印事项。 一○关于本处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厅舍及眷舍之营缮与分配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公保费、劳保费、福利互助金之计算及缴纳事项。 一三其他不属各课室之职掌事项。 第 10 条 人事管理员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组织编制及员额分配事项。 二关于本处人事管理规定之拟订事项。 三关于本处职务归系及加强职务功能事项。 四关于本处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及俸给事项。 五关于本处职员差假、勤惰及品德生活之管理、考核事项。 六关于本处职员考绩、奖惩事项。 七关于本处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等事项。 八关于本处员工眷属实物代金之核办事项。 九关于本处各项补助 (互助) 津贴及福利、公务 (退休) 人员保险事项。 一○关于本处职员训练、进修及考察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员工入出境之办理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事项。 一三协办政风业务。 一四其他有关本处人事管理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员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岁入、岁出、预 (概) 算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处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本处经费收支审核、凭证保管及送审事项。 四关于本处岁入、岁出各项记帐凭证之制作、帐簿登记及各种会计报表及决算报告之编制、陈报事项。 五关于本处现金、票据及财物查核事项。 六关于本处工程营缮、财物购置及处理之监办事项。 七关于本处财物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议事项。 八关于本处绩效报告之编制、陈报事项。 九关于本处会计人员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管理站之职掌如左: 一站区域内游憩服务、宣导解说及安全维护、管理事项。 二站区域内各项公共设施之维护、管理事项。 三站区域内有关急难之救助事项。 四站区域内自然资源之维护、研究及保育事项。 五站区域内有关文化古迹之研究、保育及维护、管理事项。 六站区域内之环境清洁事项。 七其他有关站区域内及邻近地区之管理事项。 第 13 条 处长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核定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监督、指挥及考核事项。 三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事项。 四员工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议或核定事项。 五文稿之核判事项。 六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七新闻稿之审核事项。 八上级交办事项。 第 14 条 副处长承处长之命襄理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监督执行事项。 二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事项。 三文稿之复核及代判事项。 四新闻稿之发布事项。 五授权及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秘书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拟编事项。 二文稿之综核事项。 三各单位业务之协调事项。 四行政事务之管理事项。 五会议之筹备、出席或主持事项。 六授权及交办事项。 第 16 条 各单位主管之权责如左: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改进事项。 二关于本单位有关会议之主持或出席事项。 三关于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事项。 四关于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迳行处理事项。 五关于所属人员之监督、考核事项。 六重要公文拟办事项。 七授权及交办事项。 第 17 条 技正、技士、技佐、课员、办事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18 条 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9 条 本处处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处长主持,副处长、秘书、各单位主管及指定人员参加。 第 20 条 本处于每年年终时召开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检讨会。 第 21 条 配属本处之警察队,其职掌另订之。 第 2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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