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 (以下简称双方) ,深知国际致力保护濒临绝种物种之重要性,意欲加强双方之技术合作,藉以达成保护与保育野生动植物之目标,爰经同意如下: 第一条执法 一双方之执法及海关人员应交换资讯以防止濒临绝种物种之非法交易。资讯交换应针对有关濒临绝种物种保护之各项问题,尤应特别注意走私问题。 二南非执法单位同意提供有关规划及执行乔装查缉之技术训练机会,供中华民国之执法人员参与。为达成保护与保育野生动植物之共同目标,双方同意视需要举办乔装查缉之训练。 第二条私人库存管理 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官员与南非共和国之有关员应交换意见及资讯以改善对私人持有之犀牛角、象牙及其他濒临绝种物种产制品库存之管理。 第三条科学研究 南非共和国相关机构应尽可能协助中华民国之相关机关技术专家改善其刑事鉴定技术,包括实验室试验,以便确定没入之产制品是否含有濒临绝种物种。 第四条训练 中华民国之相关机关之技术专家及官员应获得机会参观南非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刑事鉴定实验室以提升其技术。考察项目可包括鉴定野生动植物之紫外线运用、色层分析、任意放大多形状去氧核酸分析技术。为提供科学比对之坚实基础,南非共和国应提供亚洲地区交易最频繁之濒临绝种物种产制品之标本予中华民国相关机关之官员。 第五条其他 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与南非共和国环境及观光部应经由直接联系以鼓励相关野生动植物及管理部门间之有效沟通,并应与省级自然资源保育主管机关在核发许可证及凭证事项上居间联系。双方应基于互惠而相互提供此等许可证之副本。 第六条费用分担 执行前述第一、三、四条活动所需之费用应经由双方协议共同分。 第七条效力与效期 一本协定自双方相互通知对方已完成本国宪法所明定之国际协定生效要件之日起生效。 二任一方得随时于九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协定。 为此,双方代表经合法授权,爰于本协定签字并用印,以昭信守。本协定以中文及英文分缮两份,两种约文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订于普利托里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