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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考试规则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 (以下简称本训练) ,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训会) 委讬申请举办考试机关按考试类级资位依序分配各用人机关 (构) 实施,其期间为四个月至一年。但士级人员得缩短为三个月。 第 3 条 申请举办考试机关应依照各事业机关 (构) 业务之需要拟定训练计划函送保训会核备。 第 4 条 本训练所需经费,由受委讬办理训练之用人机关 (构) 编列预算支应。 第 5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除现役军人外,不得申请延期训练,其未于指定时间报到受训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由训练机关 (构) 函送保训会注销其受训资格。 第 6 条 受训人员在训练期间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分娩假、丧假等,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不延长其训练期间。但事假及病假日数应按训练月数比例计算,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其训练期间。延长病假期间超过训练期间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注销其受训资格。 第 7 条 受训人员在训练期间应占机关 (构) 编制内实缺,并由各训练机关 (构) 比照与其考试类级相当资位之薪给标准发给津贴。 现职人员参加本考试录取者,原经叙定薪级高于本考试取得资格之薪级时,训练期间仍准支原叙薪级。 第 8 条 训练成绩之计算,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受训人员训练成绩不及格者,得于一年内向保训会申请重训,并以一次为限。其未依限提出申请或经重训成绩仍不及格者,由训练机关 (构) 函送保训会注销受训资格。 第 9 条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训练机关 (构) 有关规定,其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得由训练机关 (构) 函送保训会核定予以退训。经退训者注销其受训资格。 受训人员因涉及刑案经提起公诉者,应予停止训练。其判决结果未受刑之宣告或经判决确定而未构成法定不得任用条件者,得向保训会申请恢复训练。 第 10 条 受训人员训练期满,由各训练机关 (构) 填具训练成绩考核表 (附表一) 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 (附表二) 函送保训会核定成绩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备注:附表一~二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三九) 27012-85~27012-86页)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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