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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间关于设置南非社区森林计画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 (以下简称中华民国与南非共和国,合称缔约双方) 基于两国现存友好关系,决定在南非共和国联合推行社区森林计划 (以下简称社区森林计划) ,以增进两国合作关系,爰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兹提供,并获得南非共和国接受,赠款五百万美元,用以推动本协定所称之社区森林计划。 第二条鉴于南非共和国正面临农村地区传统薪材来源困难,社区森林计划之主要用意在藉由教导社区与小农管理造林工作,管理草原薪用与桩用木材生产工作,及推行其它以社区为主之相关工作,以缓和此一状况。 社区森林计划之首要目的在提升乡村地区人民生活水准,次要目的则在落实南非自然被覆植物之保育。 第三条南非共和国指定其水利森林部为本协定之执行机关,中华民国指定其驻南非大使馆为本协定之执行机关。 第四条社区森林计划之实施,应由南非共和国指派水利森林部于谘商中华民国驻南非大使馆后全权推动。实施地点应力求均衡普及于南非九个行省。 第五条社区森林计划实施期限为期五年,南非共和国于第一年实施后如能将实施期限缩短为二至三年时,中华民国不表反对。 第六条南非共和国依计划原订目标动支中华民国所提供之赠款,赠款共计五期每年一百万美金,按期拨交南非储备银行重建发展计划专户控存。本协定生效后即拨入第一期款。 社区森林计划如依第五条规定缩短实施期间时,第一期赠款应予增补,其后每期款项亦由第三条规定之执行机关协议后予以调整。 第七条于本协定有效期间内,中华民国有权随时经由其驻南非大使馆监督及了解社区森林计划之推动进展情形,而得: 一实地视察实施中或预定实施之场所。 二要求南非共和国执行机关定期提供相关财务说明。 三要求南非共和国执行机关定期提供实施成果报告。 第八条本协定如遇有任何执行或解释上之疑义时,缔约双方应经由谈判解决之。 第九条一本协定得经缔约双方循外交管道以互换照会方式予以修改。 二遇有修改时,自一方复照同意他方提议修改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一本协定于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其本国法律规定之程序后生效。 二本协定于南非共和国通知中华民国社区森林计划业已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缔约双方代表各经其政府合法授权,爰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即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开普敦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以中英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之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徐立德〔签字〕 南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Kader Asmal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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