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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装备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本标准依紧急医疗救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2 二救护车分为一般救护车及加护救护车。 3 三一般救护车应有下列之装备: (一) 氧气组:携带式及固定式各一组。携带式,应含给氧器之配件,其氧气筒容量,应大于四○○毫升;固定式,应含流量计及潮湿瓶等配件,其氧气筒容量,应大于一○○○毫升。 (二) 氧气鼻管一组。 (三) 氧气面罩:大人及儿童型各一组。 (四) 抽吸导管:六号抽吸导管及十四号抽吸导管各二组。 (五) 鼻胃管一组。 (六) 可携带式抽吸器组一组。 (七) 担架床:应附有可资推动之脚架及滑轮;全长,应大于一七○公分;宽,应大于五○公分;负重,应大于一五○公斤。 (八) 可折叠式搬运椅或椅式担架一组。 (九) 颈圈:可抛弃式,大、中、小号各二组。 (一○) 头颈部固定器一组。 (一一) 充气、抽气或卷筒式之固定四肢用护木二卷。 (一二) 毛毯及被单各一条。 (一三) 灭火器一组。 (一四) 躯干固定器组一组。 (一五) 长背板一组:全长,应大于一五○公分;宽,应大于四○公分;负重,应大于一五○公斤;并应含固定带之配件二组以上。 (一六) 生产创伤处理包一套,其配备项目,如附表一。 (一七) 烧伤包一套,其配备项目,如附表二。 (一八) 一般急救箱,其配备项目,如附表三。 (一九) 可丢弃式手套一盒。 (备注:附表三请参阅卫生署公报第 25 卷 24 号 31 页) 4 四加护救护车之装备,除应符合一般救护车之规定外,并应有下列之装备: (一) 加护急救箱,其配备项目,如附表四。 (二) 可携带式之心脏监视器。 (三) 电击去颤器。 (四) 无线电对讲机或行动电话。 前项各款之装备,得于救护车出勤时,始携至车上。

附表一 附表二 生产创伤处理包配备项目表 烧伤包配备项目表 ┌─────────┬─┐┌───┬─┐ │外塑止刮弯蚊剪刀镊│项││外敷长│项│ │包胶血匙盆钳刀柄子│││包料镊││ │布脐钳│││布剪子││ │或夹│││或刀││ │袋│目││袋│目│ ├─────────┼─┤├───┼─┤ │123121213│数││111│数│ │件支支支个支支支支│量││件支支│量│ ├─────────┼─┤├───┼─┤ │无婴无小纱刀│项││无大无│项│ │菌儿菌洞布片│││菌、菌││ │被用手巾│││并中并││ │单吸套│││含、含││ │痰│││水小水││ │管│││性︶性││ │或│││被绷││ │吸│││单带││ │痰│││︵│目│ │球│目│├───┼─┤ ├─────────┼─┤│1各│数│ │212212│数││2││ │条个双张卷支│量││条卷│量│ └─────────┴─┘└───┴─┘ (备注:附表四请参阅生署公报第 25 卷 24 号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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