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既存之友好关系,双方同意恢复农技合作,以增加海地共和国之农业生产,爰经双方代表获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承允派遣一个由十人组成之农业技术团,以协助海地共和国政府发展稻米及其他作物之栽培,并达成粮食之增产。
农技团人数得经双方同意调整之。农技团参与之具体工作由属于本协定一部份之附件“阿狄波尼河谷区开发局与中华民国农业技术团为增加阿狄波尼河谷区农业生产技术合作之重要指标”确定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负担农技团人员之往返旅费及渠等在海地共和国留驻期间之薪金及保险费。
海地共和国政府应给予农技团人员出入境暨服务期间居留之便利,提供必要之保护暨与双边合作人员同等之待遇,并豁免其一切税捐。
第三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提供农技团在工作上所需之交通工具、农机具以及肥料、杀虫剂及种籽。
海地共和国应于农技团服务期间,对进口上述物品豁免关税及其他一切税捐。
第四条海地共和国政府应尽其能力所及,提供农技团人员在其工作之每一地方所需配置家具及有水电供应设备之住宅。
第五条阿狄波尼河谷区开发局负责于农技团之同意下拟订工作任务,农技团应在开发局之计划范围内工作,惟可于要求下,在海地共和国领土之其他地区提供服务。
第六条海地共和国求将自阿狄波尼河谷区开发局内指定一位与农技团团长对等之人员。
第七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于举办农技讲习班时,接受海地共和国政府派员来华参加。上述人员由海地共和国至中华民国间之往返机票及在中华民国之生活与训练费用均由中华民国政府负担。
第八条缔约两国政府协议,将共同致力于最佳条件下实施本协定之各条款。为此,双方每年将就此一合作举行一次联合工作检讨会议。
第九条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双方应检讨合作项目之成效,藉以决定是否延续、修正或废止本协定。
本协定以中文与法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同一作准。
为此,双方各经其政府授权之代表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八月七日,即公历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订于太子港。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长
章孝严【签字】
海地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长
龙向【签字】
附件
阿狄波尼河谷区开发局与中华民国农业技术团为增加阿狄波尼河谷区农业生产技术合作之重要指标
一缘由
基于下述理由,“阿狄波尼河谷区开发局”与一个中华民国技术团之
技术合作,被认为有其必要:
(一) 阿狄波尼河谷区农业生产,特别是稻米生产,面对阿狄波尼省地区以及全国粮食需求之不断提高,而同时耕作技术之训练与研究俱嫌
不足,阿狄波尼河谷区生产暨耕种体系不相配合,以致未能依应有
之幅度予以增加。
(二) 中华民国技术团以往针对阿狄波尼河谷区开发局致力于提供区内农民之服务,特别是在提供农民稻米、水果及蔬菜之优良品种及推广
农业机械化方面,曾经有过贡献。
二阿狄波尼河谷区开发局与中华民国农技团为增加阿狄波尼河谷区农业生产技术合作重要指标
在阿狄波尼河谷区增加农业生产,“阿狄波尼河谷区开发局”及中华
民国农技团间之技术合作重要指标应为:
(一) 与“农业研究及资料中感”及“农经暨兽医学院”合作下,重整阿狄波尼省唯一座落于 MAUGER 而目前关闭之农业研究中心,并恢复
其运作。
(二) 妥善培育阿狄波尼河谷区现有之稻米良好品种。
(三) 针对国内市场需求,选定并推广稻米之良好新品种。
(四) 针对在阿狄波尼河谷区稻米种植,与“农业研究及资料中心”及“农经暨兽医学院”合作,调整适合生产之技术。
(五) 重整原设于 DESEAUX之前农机中心,并恢复其运作。
(六) 加强 DESEAUX种籽中心之功能:提供电力、整理晒谷场。
(七) 成立并推动一经济暨统计室,用以建立并处理河谷地区产品有关生产、行销及农业统计及经济性资料。
(八) 针对阿狄波尼河谷区生产暨耕作体系,提出合适之实施计划。
(九) 改良食米加工之效益。
(一○) 拟订合适之计划,俾利用河谷地区收获后残余物资,制造并使用堆肥。
(一一) 拟订合适之计划,以推广食米及其副产品应用之多元化。
(一二) 重整阿狄波尼河谷区农业中级学校并与干部训练暨进修处与农经暨兽医学院合作,推动河谷区农民及阿狄波尼河谷区开发局技术
人员之训练与进修。
(一三) 拟订办法,据以提供河谷区农民及阿狄波尼河谷区开发局技术干部奖学金及深造机会,前往中华民国。
(一四) 大力协助在河谷地区策略性地点成立接待处所并整建现尚存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