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第 DT/295 号
大使阁下:
敬启者: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签订并迭经延长效期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将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届满。
鉴于中华民国渔技团续效卓著,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盼能依照原订条件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长上述协定效期二年。
爰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一项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长阿里亚斯〔签字〕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 P-96-214 号
部长阁下:
接准部长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第 DT/295 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
敬启者: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签订并迭经延长效期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将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届满。
鉴于中华民国渔技团续效卓著,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盼能依照原订条件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长上述协定效期二年。
爰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一项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临时代办兹特奉告:中华民国政府深盼进一步加强贵我两国间既存睦谊,同意再延长该技术合作协定效期二年,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本临时代办并愿证实本复照及前述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第 DT/295 号来照,构成贵我两国间之一项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驻巴拿马共和国
大使馆临时代办
王海滨〔签字〕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