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友好暨合作关系,特别是在农业方面之合作关系,经各派代表议定条款如后: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应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之请,同意派遣由十二人组成之农业技术团,协助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发展稻米、蔬菜与花卉 (观赏植物) 及水产养殖,以增加农渔业产量。 第二条为达成第一条所述之目标,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一在卡萨芒斯河吉甘秀至哥达间稻作区,进行稻作之示范、训练及推广工作。 二在上述地区进行吴郭鱼及牡蛎养殖之示范及推广工作,使成为农、渔、牧综合经营地区。 三针对迪安尼究地区二百公顷菜农,提供蔬菜生产技术指导并协助成立蔬菜产销班。与塞国花卉发展协会合作,提供花卉观赏植物栽培技术。派员与塞国园艺研究中心共同进行园艺发展研究计划。 第三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一负担农业技术团人员之返旅费及渠等在塞内加尔共和国服务期间之薪金及保险费。 二负担农业技术团本身运作所需之经费。农业技术团对其经费之支用拥有自主权。 三负担农业技术团在塞内加尔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之交通工具。 四负担农业技术团在示范区工作所需之农机具、肥料、杀虫剂及种籽。 第四条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同意: 一豁免农业技术团人员各项薪给及其他收入之任何税捐。 二豁免农业技术团工作所需进口之设备、器材及杀虫剂等税捐。 三豁免农业技术团人员第一次入境时所携带私人用品及家庭用品之进口及其他税捐。 四提供农业技术团在每一计划执行地区设立示范区所需之土地及附有家具及水电设备之住所。 五给予农业技术团人员必需之保护及不低于在塞内加尔共和国服务之国际机构人员之待遇。 第五条农业技术团得自由使用示范区内之土地。示范区内所生产之农产品除保留供农业技术团人员所需之适当部分者外,其余将送交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第六条农业技术团应与塞内加尔共和国有关权责单位,尤其是所在工作地区之农渔牧机构中心密切合作。 第七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于举办农渔牧技术讲习时,接受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派员来华参训。上述人员由塞内加尔共和国至中华民国间之往返机票及在中华民国之生活与训练费用均由中华民国政府负担。 第八条缔约国双方承允以全力使此协定条款在最佳条件下实施。 第九条本协定可经两国政府共同同意后以换文方式修改之。 第一○条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缔约一方于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有意修订条文或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三年。 为此,双方各经其政府授权之代表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以中文与法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之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订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