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少年辅育院之教育措施,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 2 条 本办法依少年辅育院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 3 条 在院学生,男女分别管理,得合班上课。 第 4 条 辅育院收容之学生由其主管机关按区域、性别另以命令指定之。 辅育院对于前项分区收容遇有特殊情形,认有异地管教之必要或实际收容人数过多时,得专案报请其共同主管机关核准后,转送他院或另行设班收容。 第 5 条 辅育院对于在院学生之辅育,以采用学校、家庭或个别教育方式,配合实施之。 第 6 条 少年感化教育应注重品德教育及技能教育,并以知识教育配合实施,以达成左列目标: 一树立正确之道德观念。 二养成良好之生活习惯。 三训练实用之谋生技能。 四灌输必要之国民知识。 第 7 条 少年感化教育之实施原则如左: 一注重身教。 二注重诱导。 三注重启发。 第 8 条 少年感化教育实施方法如左: 一从研究中发掘学生心灵需求。 二从兴趣中启发学生个性发展。 三从生活中领导在院学生日常言行。 四从工作中训练在院学生自治能力。 五从行动中观察学生之诚伪。 六从家庭联系中鼓励在院学生荣誉进取。 第 9 条 辅育院对于学生之品德教育,应依左列规定实施: 一举行精神讲话,讲述国父遗教、总统行谊、古今中外名人言行及艰苦奋斗成功事迹,以培养正确人生观。 二设置学生联谊会,指导在院学生课外活动,以训练其办事能力,发挥为公服务精神。 三严格实施生活教育,养成良好习惯。 四每一年度开始前,拟订全年品德训练中心项目,配合教育进度分周公布,切实推行。 五设立童子军团,实施童子军训练,指导参加各种活动,以发挥三达德精神。 六依据在院学生年龄、体格与兴趣,分别指导参加体育活动,以锻炼强健体魄,培养体育道德,发挥合作互助精神。 七注意康乐活动,适时举行晚会,以调剂学生生活情趣,促进身心健康。 八配合美化环境,指导在院学生劳动服务,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神圣观念。 九举办各项竞赛,培养在院学生荣誉观念及激发学生进取心理。 第 10 条 辅育院对于在院学生技能教育,应分“基础作业”、“应用作业”两阶段实施,但身心残障,或不胜操作者,得免受技能教育。 第 11 条 辅育院对于在院学生习艺,应按其性别、年龄、体能、学力、志趣、及家庭状况,分配作业,每人以固定学习一种技艺,每周以二十四小时为原则。 第 12 条 辅育院得视实际需要,设置专业习艺班,或办理建教合作班。 第 13 条 辅育院得视工场作业需要,选拔技艺熟练、品性优良之学生,协助技术指导,及工厂管理等工作。 第 14 条 辅育院之知识教育,以教授德育、常识、应用文等课程为主,每周教学时数以十八小时为原则,其时数之分配,由其主管机关定之。 第 15 条 各种教材应采用正规学校相当年级之教科书,并由辅育院之主管机关另行编印甲、乙、丙三种补充教材,其适用标准规定如左: 一甲种:国民小学毕业以上程度适用。 二乙种:国民小学四、五、六年级程度适用。 三丙种:国民小学一、二、三年级程度适用。 第 16 条 辅育院对于在院学生之知识教育,应按知识程度分班或分组实施,按月举行测验,如有志升学并具备条件者,应加强个别教导,必要时得另设班施教。 第 17 条 辅育院执行感化教育期满或提前出院学生,如修毕与同级正规学校相当年级主要科目者,得依照教育部所订“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办法”,参加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之鉴定考试,或另举办学力检定试验,其及格者发给学力鉴定及格证书。 第 18 条 辅育院在院学生成绩考核,分操行、习艺、学业、体育四项,采百分制,由主管导师或技师按月考查评定,层呈院长核定后,列入个案纪录。 第 19 条 在院学生各项成绩一律以六十分为及格,九十分为优等,八十分以上为甲等,七十分以上为乙等,六十分以上为丙等,不满六十分为不及格。 第 20 条 第十八条规定成绩,应每三个月由个案单位填发成绩报告单,由班导师加注考语,分别通知各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 21 条 在院学生成绩考核表由主管机关另订之。 第 22 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辅育院内部业务事项得视实际需要拟定规定规则呈报主管机关核定实施。 第 2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