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考试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由考选部委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请办考试机关转分配捷运公司所属单位施行专业训练六个月,其训练日期自报到之日起算。 训练期满,由捷运公司填具训练期满成绩考核表 (格式如附表) 层报考选部核定及格者,始为完成考试程序,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依规定予以任用。但捷运公司 (含该公司筹备处) 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其于榜非日前已担任相同等级职务届满一年以上者,得由该捷运公司负责审查,具函向考选部申请核定免除训练。 (备注:附表请参阅总统府公报 第 5935 号 5 页) 第 3 条 本考试录取应行训练人员不得请求延训,其未于指定期限内报到或于训练期间离开受训单位,不继续受训者,由该捷运公司报请考选部注销其受训资格。 第 4 条 分配受训人员,由各该施行训练单位指派适当工作,并派员负责指导。 第 5 条 训练成绩之计算,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成绩不及格者,得于训练期满翌日起六个月内向考选部申请核准重训,但以一次为限。重训仍不及格者,注销其受训资格。 第 6 条 受训人员应占训练单位编制内实缺,并在训练单位支领与其考试及格正式任用人员等级相当薪给之津贴及一切待遇。但不予考成。 现职人员在受训期间,如原经叙定薪级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薪级时,仍准支原叙薪级,并依规定以其现职办理考成。 第 7 条 受训人员在训练期间之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分娩假等均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核给,不延长其训练期间,但请事、病假日数应在该年内按训练月数比例计算,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训练期间。延长病假逾六个月不能销假继续受训者,注销其受训资格。 现职人员受训期间与原任职年资衔接者,其受训期间得并计年资给予休假。 第 8 条 受训人员在受训期间,应遵守训练单位有关之规定。其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得由该捷运公司层报考选部核定予以退训。经退训者不得申请重训。 受训人员因涉及刑案经提起公诉者,应予停止训练。但经法院确定判决无罪,或经确定判决有罪而未构成法定不得任用条件者,准予恢复训练。 第 9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准用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训练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