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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外交部北美司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间环境合作了解备忘录(中译本)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 (以下称为双方) ,拟对环境、社会及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爰签署环境合作了解备忘录,兹同意如下: 第一条目的 为维系及加强环境事务之双边合作,提升环境健全技术并促进永续发展之实现,双方将建立架构以提出工作计划,藉之达成前述目的。 第二条协调与执行 一合作机关 双方之合作机关为台北环境保护署与加拿大环境部,每一机关将指定其协调人员负责双方之合作及活动事宜。 二程序程员会 程序委员会由双方、合作机关及其他相关机关之代表组成,研订并监督工作计划,俾执行本了解备忘录。合作机关定期召集程序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乙次。 三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依提交至程序委员会之提案研订之。特定合作领域之性质与优先顺序、活动种类及依本了解备忘录拟执行年度工作计划之研订,将由程序委员会代表合作机关决定。 四其他组织之参与 双方及其合作机关得视需要推动、促进及鼓励学术机构、科学研究与其他组织,与私营企业包括贸易及工业团体间发展直接接触。 第三条范围 一工作计划合作范围包括: (一) 环境规划与管理; (二) 污染预防事务; (三) 环境标志; (四) 环境标准; (五) 空气品质改善; (六) 污水处理; (七) 固体及有害废弃物管理; (八) 风险评估; (九) 决策支援系统、环境监测与申报工作;及 (一○) 其他经双方同意之领域。 二特定合作方式包括: (一) 资讯交换; (二) 人员访问与训练; (三) 规划、研订及执行联合计划与方案; (四) 贸易、工业、科学与技术合作之提升,以达健全之环境;及 (五) 其他经双方同意之合作方式。 第四条经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参与合作活动及计划之一方将负责其本身参与之经费。 第五条责任归属 执行本了解备忘录之合作活动时,签署各方就其行为与后果自行负责,并不为他方之行为与后果负责。 第六条智慧财产权 本了解备忘录不影响双方之智慧财产权。在拟议之合作活动中,倘预见有关智慧财产权之问题可能发生时,双方将依其国内法,事先就相关智慧财产权之有效保护及分配获致协议。 第七条一般条款 本了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间三年。 本了解备忘录得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或修订之。 本了解备忘录得由任何一方,于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要求终止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于禁止前已依本了解备忘录协议并开始之活动,其有效性或期程,不受本了解备忘录终止之影响。 为此,本了解备忘录经双方正式授权之合作代表签字,以昭信守。本了解备忘录以英文缮制两份。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签署于台北。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 李大维【签字】加拿大驻台北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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