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辅导退除役官兵从事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家用气体燃料经销业务,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置液化石油气供应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置处长,综理处务;副处长襄助之。 第 3 条 本处设左列各组、室,掌理有关事项。 一企划组。 二业务组。 三服务组。 四管理组。 五辅导室。 第 4 条 本处置秘书、组长、主任、副组长、编译、技师、专员、视察、辅导员、副技师、组员、技术员、办事员、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5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 第 6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佐理员,依法办理会计、岁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 8 条 本处得因业务需要设置工厂,冠以所在地名。 工厂置厂长、副厂长,并得设置左列各课: 一管理课。 二生产课。 工厂依业务需要,设置左列人员: 一置课长、辅导员、组员、技术员、业务员、护士、办事员、技术助理员、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二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 三设会计室或置会计员;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佐理员,依法办理会计、岁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0 条 本处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派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条 本处各级职员,应视实际需要,就编制表所定员额内报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2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