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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电信总局暨其所属机构现职人员优惠退休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条第一项但书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条例施行前之交通部电信总局及其所属机构现职人员,并于民国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自请退休生效者。 第 3 条 前条所称现职人员,系指下列人员: 一电信人员:系指依照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任用,在交通部电信总局及其所属机构任职之人员。 二雇用人员:系指受雇于交通部电信总局及其所属机构从事工作之人员,不包括前款之电信人员及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人员。 第 4 条 自请退休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信人员:依交通部所属邮电事业人员退休规则第三条之规定。 二雇用人员: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 5 条 自请退休人员,一律加发一个月预告工资 (月薪总额) 及六个月薪总额。 但年龄已达限龄退休 (以户籍记载为准) 规定前六个月以内者,加发之月薪总额依提前退休之月数发给,提前月数未满一个月者不计。 第 6 条 依本办法给付之退休金及加发之薪额,自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之。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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