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劳工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由保险人视实际需要,参酌职业灾害保险给付情况,就劳工保险职业病种类表及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增列之职业病作业种类中选定,并公告之。 前项健康检查之对象及项目,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及粉尘危害预防标准规定办理。 第 3 条 合于前条规定之被保险人最近加保年资连续满一年者,得由投保单位申请本办法所规定之健康检查。投保单位未依规定申请者,被保险人得迳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审查后办理。 前项健康检查一年以一次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 4 条 申请健康检查时,应填具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者,保险人应通知申请人,并核发证明单,由被保险人于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劳工保险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之医院受检。 前项申请书及证明单格式,由保险人另订之。 第 5 条 办理劳工保险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以依指定医疗机构办理劳工体格及健康检查办法所指定之全民健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为限。 第 6 条 检查费用依全民健康保险雇疗费用支付标准所列有关项目规定核付之,该标准未列者,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前项检查费用由保险人在职业灾害保险费项下支付。 第 7 条 被保险人实施健康检查后,办理检查之医事服务机构应将检查结果分别通知投保单位、被保人险人及保险人。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