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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闽地区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程依劳工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台闽地区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隶属设置劳工保险局之台湾省政府,置主任委员一人及委员二十八人,除主任委员外,其名额分配如左: 一专家六人,其中三人为专任。 二劳工代表七人。 三资方代表七人。 四政府代表八人 (包括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一人、内政部一人、台湾省政府三人、台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及金马地区一人) 。 前项专家委员由台湾省政府遴选,其余分别洽请有关机关团体提名,均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后聘任。 第 3 条 本会主任委员,由台湾省政府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转行政院核定派免。 第 4 条 本会委员,除专任委员外,其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 5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保险年度计划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二保险业务之检查事项。 三保险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四保险基金保管运用之审核事项。 五保险财务帐务之检查事项。 六保险争议之审议事项。 七保险法规及业务兴革之研究建议事项。 八其他有关事项。 本会执行前项各款规定任务时,其决议事项,报请台湾省政府核办或函请劳工保险局办理。 第 6 条 本会设左列各组、室: 一业务监理组。 二财务监理组。 三争议审议组。 四秘书室。 第 7 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组主任三人,专门委员、研究员、秘书、稽核、专员、组员、办事员助理员、雇员若干人,除组主任由专任委员兼任外,余均专任,由主任委员派免。其人数另以预算员额定之。 第 8 条 本会置主计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 10 条 本会设劳工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除本会争议审议组主任为当然委员,并为召集人外,由主任委员遴聘专家担任,并层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 11 条 本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出席时,得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或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 12 条 本会开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行之。有关议案须事前审查者,得举行审查会审查之。 第 13 条 本会开会时得函请劳工保险局主管人员列席。 第 14 条 本会所需经费应编列预算,在政府拨付办理劳工保险之经费项下开支。 第 15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会订定,报台湾省政府备查。 第 16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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