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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福建省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 之组织,于省县自治法律制定前,暂依本规 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府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省行政事务之处理督导事项。 二关于中央及地方事务之承转事项。 三关于本省县自治之协调事项。 四关于本省大陆地区各地计划资料之搜集编审及方案设计事项。 依现行法律规定,由本省主管或执行事项得暂委讬中央主管机关或授权或委讬县政府办理之。 第 3 条 本府设三组,分别办理前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府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会议议决,提请总统任命,组织本府委员会,行使职权。 本府置主席一人,就本府委员中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呈请总统任命。 第 5 条 本府主席之职权如左: 一召集本府委员会议,并任主席。 二执行本府委员会之议决案。 三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四处理本府日常及紧急事务。 本府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秘书长暂行代理其职务,并报行政院核备。 第 6 条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由本府委员兼任,承主席之命,处理本府事务。 第 7 条 本府置参议、组长、秘书、编审、专员、组员、办事员。 第 8 条 本府有关人事管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由本府指派适当人员兼办。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另以编制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0 条 本规程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府办事细则、委员会议事规则,由本府定之。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二) 第 1237 至 1238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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