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少年辅育院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在院学生得接见亲友,但院长认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执行或学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第 3 条 请求接见者,应向接见处说明事由,经主管人员将其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与在院学生之关系填入接见簿,送经训导组长许可后方准接见。 第 4 条 请求接见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得禁止其接见。 一行状诡异,可疑为品性不端者。 二除亲属外,三人以上同时接见同一在院学生者。 三携带武器或违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辅育院纪律之行为者。 第 5 条 接见应由主管人员陪同,必要时得将接见之谈话要旨作成纪录。 第 6 条 接见在会客室为之。 第 7 条 接见时间为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但有特别事由经院长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 8 条 在院学生每周接见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钟为限,但经院长许可者,得增加或延长之。 第 9 条 在院学生有疾病或重大事故,其家属请求接见得不受本规则第七条及第八条之限制。 第 1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