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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九六号节略 (译文)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兹向圣露西亚外交部致意并略引贵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第三二三号节略关于修正并续延中、圣两国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签署并分别于一九八六、一九八八、一九九○、一九九二及一九九四年届满后延期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事 (以下简称本协定) 。
驻圣露西亚大使馆兹奉告,中华民国政府同意续延本协定暨修正第九条成为本协定将于期满后自动延长之条文。至本协定其他条文内容及相关细则均维持原条文内容。
修正后条文如下:“第九条:本条文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两年;除非任何一方政府于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政府终止协定,本协定将于期满后自动延长,每次为期两年。”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复建议,本节略及贵部确证之复略即构成贵我两国同意修正第九条条文及续延本协定,并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顺向圣露西亚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三九一/九六号节略 (译文)
圣露西亚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致意并略引贵馆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第二二八号节略关于修正并续延中、圣两国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签署并分别于一九八六、一九八八、一九九○、一九九二及一九九四年届满后延期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事 (以下简称本协定) 。
圣露西亚外交部兹奉告,圣露西亚政府同意续延本协定暨修正第九条成为本协定将于期满后自动延长之条文。至本协定其他条文内容及相关细则均维持原条文内容。
修正后条文如下:“第九条:本条文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两年;除非任何一方政府于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政府终止协定,本协定将于期满后自动延长,每次为期两年。”
圣露西亚外交部爰建议,本节略及贵馆本年五月十七日第二二八号节略即构成贵我两国同意修正第九条条文及续延本协定。
圣露西亚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圣露西亚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圣露西亚外交部,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于圣露西亚卡斯翠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