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残障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残障人员考试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训会) 委讬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录取等级、类科及考试成绩分配至其考试录取分发区之各用人机关 (构) 实施训练,其期间为六个月,训练期间不得改分配原分发区以外机关 (构) 。
第 3 条
训练所需经费,由各用人机关 (构) 编列预算支应。
第 4 条
受训人员由各训练机关 (构) 指派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指导。
第 5 条
受训人员不得申请延期训练。其未按分配函指定之时间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退 (离) 训者,注销受训资格。
第 6 条
受训人员在训练期间之公假、事假、病假、丧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不延长其训练期间,但事假及病假日数应按训练月数比例计算,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其训练期间。延长病假期满 (六个月)
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应注销其受训资格。
第 7 条
受训人员应占训练机关 (构) 编制内实缺,并由各职缺所在之机关 (构)
发给津贴,二等考试比照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三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三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四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五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一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依规定支给生活津贴及参加福利互助。分配在事业机构训练者,从其规定比照相当等级发给津贴。
第 8 条
训练成绩之计算,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受训人员训练期满成绩不及格者,得于一年内向保训会申请核准重训,但以一次为限。重训期满成绩仍不及格或未依限提出重训申请者,注销受训资格。
第 9 条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训练机关 (构) 有关规定,其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得由训练机关 (构) 函请保训会核定予以退训。经退训者注销其受训资格。
受训人员因涉及刑案经提起公诉者,应予停止训练。其判决结果未受刑之宣告或经判决确定而未构成免职条件者,得向保训会申请核准恢复训练。
第 10 条
训练期满,由各训练机关 (构) 填具训练成绩考核表 (如附件一) 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 (如附件二) 函送保训会核定成绩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发任用。
附件一
┌──┬───┬───┬───┬───┐
│ 总 │││││
│ 编 │││││
年│ 号 │││││
公├──┼───┼───┼───┼───┤
务│ 姓 │││││
人│ 名 │││││
员├──┼───┼───┼───┼───┤
特│本︵│││││
种│占│││││
考│质百│││││
试│分│││││
残│特之│││││
障│四│││││
人│性十│││││
员│︶│││││
考├──┼───┼───┼───┼───┤
试│服︵│││││
二三四五│占│││││
等│务百│││││
考│分│││││
试│成之│││││
训│六│││││
练│绩十│││││
成│︶│││││
绩├──┼───┼───┼───┼───┤
考│ 合 │││││
核│ 计 │││││
表├──┼───┼───┼───┼───┤
训││││││
练│ 训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机│ 练 │至│至│至│至│
关│ 时 │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 间 │││││
构││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备 │││││
│ 注 │││││
└──┴───┴───┴───┴───┘
附件二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残障人员考试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
┌─┬─┬─┬─┬─┬─┬─┬─┬─┬───┬─┐
│总│等│名│姓│身│性│出│训│训│考│备│
│││││分││生│练│练│││
│││││证││年│期│机│试││
│编││││统│││满│关│等职科││
│││││一││月│日│︵│││
│││││编│││期│构│││
│号│第│次│名│号│别│日││︶│别系别│注│
├─┼─┼─┼─┼─┼─┼─┼─┼─┼───┼─┤
││││││││││││
│││││││年│年││││
││││││││││││
│││││││月│月││││
││││││││││││
│││││││日│日││││
├─┼─┼─┼─┼─┼─┼─┼─┼─┼───┼─┤
││││││││││││
│││││││年│年││││
││││││││││││
│││││││月│月││││
││││││││││││
│││││││日│日││││
├─┼─┼─┼─┼─┼─┼─┼─┼─┼───┼─┤
││││││││││││
│││││││年│年││││
││││││││││││
│││││││月│月││││
││││││││││││
│││││││日│日││││
└─┴─┴─┴─┴─┴─┴─┴─┴─┴───┴─┘
第 11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训练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