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教育部为培育优秀青年,发展科学,宏扬学术,接受个人或团体捐助各种奖学金,作有效之使用,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教育部接受捐助奖学金,其用途分为左列各项: 一奖励修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奖助大专清寒优秀学生。 三奖励研究特定之研究项目。 四奖励赴指定之国家留学。 以上各项,依目前需要,暂以奖励研究生及奖助大专清寒优秀学生为重点,再逐渐及于其他项目。 第 3 条 凡社会人士欲以其个人财产,或节移喜庆等费用,或遵先人遗嘱,将其财产,用以设置奖学金,以为纪念,或企业机构就其盈余所得,提出一部分,或社会团体筹拨专款作为某项奖学金,均可依本办法之规定,向教育部表示捐助,将捐款迳存国家银行教育部奖学金专户。 第 4 条 捐助奖学金,得由捐助人依第二条所定项目指定用途,及指定学校研究所或系科,或依捐助人之意愿,另行指定其他项目与特定之受奖人。 第 5 条 捐助奖学金之方式分为两种:一为捐助奖学基金,指定以其孳息作为奖学金。二为按年或一次捐助奖学金若干名额或金额若干,由捐助人自由指定。其款均存入国家银行总户分存,分别依其来源性质,标以各种名称。 第 6 条 教育部接受捐助奖学金,对捐助人分别予以褒奖。其奖学金之名称,并得冠以捐助人之姓名,或其指定之名称,以资纪念。 第 7 条 教育部接受捐助奖学金,为统筹管理使用,特设置教育部接受捐助奖学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 第 8 条 管理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各种奖学金来源之筹划事项。 二关于各种奖学金办法之规划事项。 三关于各种奖学金经费之保管存放利用事项。 四关于各种奖学金名额之统筹分配事项。 五关于未经捐助人指定目标之奖学金使用计划事项。 六关于各种奖学金捐助人之提请褒奖事项。 七其他有关各种奖学金事项。 第 9 条 管理委员会设委员十五人至廿三人,由教育部部长就社会热心人士教育专家及教育部有关主管人员分别聘派之,以教育部部长为主任委员。 第 10 条 管理委员会聘任委员任期为三年,派任委员,视其职务调动,予以改派。 第 11 条 管理委员会半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12 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但遇有重大事项,如基金处理方式之变更、及章则之修改等,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之出席、出席员过半数之同意,方为有效。 第 13 条 管理委员会设执行秘书一人、会计一人、干事一至三人、办理会中事务,由教育部部长指定部内有关人员兼任之。 第 14 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定研究生及特定研究项目奖学金,以接受人之在学成绩及特殊成就为给予标准。大专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家境清寒及其入学或在学成绩为给予标准。赴指定国家留学奖学金另定考选标准。其详细办法均另行订定之。 第 15 条 各种奖学金均依捐助人指定目标分配,其中研究生及大专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分别通知各校于学年开始公告办理,并先推荐合格申请人汇报管理委员会作最后之审核,一经审定,分两学期拨发,特定研究项目及赴指定国家留学奖学金,由教育部根据捐助情形,临时订定办法,公告办理。 第 16 条 各奖学金存款及支用帐目,每年结算乙次,在学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造收支报告表,提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予公布,及分别函达原捐助人。 第 17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形拟订,提报教育部核定。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