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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委员遴聘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会主任委员就中医药学者、专家中推荐,报请行政院卫生署署长遴聘之;委员聘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3 条 本会委员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 一教育部审定之教授资格,并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讲授中医药相关科目一年以上者。 二教育部审定之副教授资格,并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讲授中医药相关科目四年以上者。 三高等考试之相关类科及格十年以上,曾任简任官职,并对中医药相关学科富有研究,成绩卓著者。 四执行中医、中药业务十年以上,学识丰富、声望卓著或对中医药有特殊研究、著作或发明者。 依前项任一款资格遴聘之委员,其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名额之三分之一。 第 4 条 本会委员遴聘方法,除依第二条之规定办理外,中医药有关团体,得就具有前条规定资格者,向本会主任委员推荐之。 第 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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