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甘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及巩固两国间既存友好关系,并促进农业技术合作,经双方各指派代表获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承允派遣农业技术团 (以下简称该团) 前往甘比亚共和国提供技术协助如左: 一在麦岛省嘉哈里.帕恰地区从事稻米之增产; 二在拉明及瓦苏设立蔬菜生产区; 三在沙普设立农机中心以支援稻米及蔬菜生产; 四指导示范人员与农民种植稻作及蔬菜。 第二条中华民国政府承允: 一负担该团人员往返甘比亚共和国之旅费; 二负担该团人员在甘比亚共和国服务期间之各项薪津及保险费等; 三提供该团工作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农机具。 第三条甘比亚共和国政府承诺: 一提供该团人员免费备有家具及水电设施之住所; 二豁免该团人员薪津及所得之税捐; 三免除该团人员及眷属入境甘比亚时第一次安顿之私人及家庭用品之进口税、关税及其他税捐; 四免除该团工作所需进口之设备、种籽、肥料、杀虫剂、农机具及其他物料等之进口税、关税及其他税捐; 五给予该团人员充分之保护及依任何第三国及国际组织在甘比亚共和国服务之技术人员所享之待遇。 第四条甘比亚共和国政府承允提供农技团为平整土地及发展推广区所需之人力及必要之协助。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于举办农技讲习时,接受甘比亚共和国政府派员来华参加。前述人员自甘比亚共和国至中华民国间之往返机票、在中华民国之生活与训练费用及零用金均由中华民国政府负担。 第六条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其后除非缔约一方于本协定效期截止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双方得经由换文方式,延长效期三年。 第七条本协定得由双方政府协议经由换文方式修订之。 本协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为此,双方代表各经其政府授权,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订于台北。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长 钱复【签字】甘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