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特种考试政风人员考试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训练分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其期间合计六个月。 第 3 条 本训练委讬法务部办理,并由法务部拟定训练计划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训会) 核定实施。 第 4 条 基础训练所需经费,由法务部编列预算支应。实务训练所需经费,由受训人员所分配之各实务训练机关 (构) 编列预算支应。 第 5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除现役军人外不得申请延期训练。但曾应本考试录取,并接受本项训练成绩及格之现任或曾任政风人员,得免除基础训练,惟仍应接受六个月之实务训练。 录取人员未于指定时间报到受训或于训练期间中途退 (离) 训者,由法务部函送保训会注销受训资格。录取人员如系现职政风人员,除经原机关 (构) 核准带职带薪并出具证书外,应于报到受训前办妥离职手续。 第 6 条 受训人员在训练期间之公假、事假、病假、丧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不延长其训练期间。但事假及病假日数应在该年内按训练月数比例计算,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其训练期间。延长病假期满 (六个月) 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注销其受训资格。 第 7 条 受训人员应占训练机关 (构) 编制内实缺,训练期间在行政机关者,三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四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依规定支给生活津贴及参加福利互助。分配在事业机构训练者,从其规定比照相当等级发给津贴。 第 8 条 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成绩之计算,各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受训人员基础训练或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得申请重训。 第 9 条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训练机关有关规定,其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得由训练机关报请保训会核定予以退训。经退训者注销其受训资格。 第 10 条 受训人员训练期满,由训练机关填具基础训练成绩清册 (附表一) 、实务训练成绩清册 (附表二) 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 (附表三) ,函报法务部核转保训会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分发任用。 附表一 ┌──┬─┬─┬─┬─┬─┬─┬─┐填 │ 编 ││││││││表 年│ 号 ││││││││说 特├──┼─┼─┼─┼─┼─┼─┼─┤明 种│ 姓 ││││││││: 考│ 名 ││││││││身 试├──┼─┼─┼─┼─┼─┼─┼─┤分 政│身统││││││││证 风│分一││││││││统 人│证编││││││││一 员│号││││││││编 考├──┼─┼─┼─┼─┼─┼─┼─┤号 试│学︵││││││││请 三四│占││││││││切 等│科百││││││││实 考│分││││││││填 试│成之││││││││写 基│六││││││││。 础│十││││││││ 训│绩︶││││││││ 练├──┼─┼─┼─┼─┼─┼─┼─┤ 成│训︵││││││││ 绩│占││││││││ 清│育百││││││││ 册│分││││││││ │成之││││││││ 训训│四││││││││ 练练│十││││││││ 机时│绩︶││││││││ 关间├──┼─┼─┼─┼─┼─┼─┼─┤ ::│ 合 ││││││││ │ 计 ││││││││ ├──┼─┼─┼─┼─┼─┼─┼─┤ │ 备 ││││││││ │ 注 ││││││││ └──┴─┴─┴─┴─┴─┴─┴─┘ 附表二 ┌──┬───┬───┬───┐填 │ 编 ││││表 年│ 号 ││││说 特├──┼───┼───┼───┤明 种│ 姓 ││││: 考│ 名 ││││基基 试├──┼───┼───┼───┤础础 政│训︵││││训训 风│占││││练练 人│育百││││时如 员│分││││间经 考│成之││││及核 试│四││││实定 三四│十││││务为 等│绩︶││││训免 考├──┼───┼───┼───┤练除 试│服︵││││时训 实│占││││间练 务│务百││││栏者 训│分││││请, 练│成之││││切请 成│六││││实在 绩│十││││填﹁ 清│绩︶││││写备 册├──┼───┼───┼───┤起注 │ 合 ││││迄﹂ │ 计 ││││年栏 ├──┼───┼───┼───┤月注 │ 实 ││││日明 │ 务 │年年│年年│年年│。﹁ 训│ 训 │至│至│至│免 练│ 练 │月月│月月│月月│训 机│ 时 ││││﹂ 关│ 间 │日日│日日│日日│。 :├──┼───┼───┼───┤ │ 基 ││││ │ 础 │年年│年年│年年│ │ 训 │至│至│至│ │ 练 │月月│月月│月月│ │ 时 ││││ │ 间 │日日│日日│日日│ ├──┼───┼───┼───┤ │ 备 ││││ │ 注 ││││ └──┴───┴───┴───┘ 附表三 ┌─────┬─────┬─────┐ │总编号│││ ├─────┼─────┼─────┤ 年│等第│││ 特├─────┼─────┼─────┤ 种│名次│││ 考├─────┼─────┼─────┤ 试│姓名│││ 政├─────┼─────┼─────┤ 风│身分证│││ 人│统一编号│││ 员├─────┼─────┼─────┤ 考│性别│││ 试├─────┼─────┼─────┤ 请│出生年月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领├─────┼─────┼─────┤ 考│训练期满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试│期│││ 及├─────┼─────┼─────┤ 格│训练机关│││ 证├─────┼─────┼─────┤ 书│考试等别│││ 清├─────┼─────┼─────┤ 册│备注│││ └─────┴─────┴─────┘ 第 11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训练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