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 (以下简称高公局) 为办理高速公路拓建工程施工,特设拓建工程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设各课,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工务课:营建管理、工务行政、工程品保之执行及工程进度、工地安全卫生考核以及环境保育之审核、督导、工程发包订约、材料申购管理、工程估验、验收及决算之审核及施工一般规范之解释等事项。 二技术课: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之协调审核及施工技术规范之解释、工程预算之编拟与审核、测量与钻探之督导,以及工程资料之调查、搜集与分析研判等事项。 三交管课:施工期间交通维持计划、交通安全防护软硬体规划之审核、协调连系与督导,以及交通资料之搜集分析评估等事项。 四用地课:都市计划变更、用地之调查、测量、协议与征购、地上物查估拆迁、补偿费核计发放、管线迁移、协调、办理都市计划变更、路权界桩埋设及产权登记及管理事项。 五总务课:文书、庶务、出纳、印信、公共关系、材料采购、工友管理、车辆管理、研考及不属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3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单位;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 第 4 条 本处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襄理工程有关技术事宜。 第 5 条 本处置课长、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副主任、帮工程司、工程员、课员、材料管理员、材料员、办事员、助理工程员、书记。 第 6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9 条 本处为办理材料试验,得设材料试验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任,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处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工务所,每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任,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处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处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处长│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 │副处长│简派│二││ ├─────┼─────┼──┼───────────────┤ │主任工程司│荐派至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职等办│ ││││理。│ ├─────┼─────┼──┼───────────────┤ │课长│荐派│二( │一总务课及用地课之课长专任、│ │││三) │余兼任。│ ││││二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 ││││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 ││││定前,暂以荐派第八职等至第│ ││││九职等办理。│ ├─────┼─────┼──┼───────────────┤ │主任││(六)│一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 ││││二材料试验所及五个工务所共置│ ││││兼任主任六人。│ ├─────┼─────┼──┼───────────────┤ │正工程司│荐派│九│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 ││││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 ││││定前,暂以荐派第七职等至第│ ││││九职等办理。│ ││││二内三人得列简派第十职等。│ ├─────┼─────┼──┼───────────────┤ │副工程司│荐派│十五│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以荐派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办理。│ │││││ ├─────┼─────┼──┼───────────────┤ │副主任││(六)│由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 ├─────┼─────┼──┼───────────────┤ │帮工程司│委派至荐派│十八│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以委派第五职等至荐派第七职等办│ ││││理。│ ├─────┼─────┼──┼───────────────┤ │工程员│委派│十八│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以委派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办理。│ │││││ ├─────┼─────┼──┼───────────────┤ │课员│委派│六│一内二人得列荐派。│ ││││二本职称荐派官等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 ││││三”未规定前,暂以荐派第六│ ││││职等办理。│ ├─────┼─────┼──┼───────────────┤ │材料管理员│委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以委派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理。│ ├─────┼─────┼──┼───────────────┤ │材料员│委派│三│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以委派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办理。│ ├─────┼─────┼──┼───────────────┤ │办事员│委派│四││ ├─────┼─────┼──┼───────────────┤ │助理工程员│委派│十│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以委派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办理。│ ├─────┼─────┼──┼───────────────┤ │书记│委派│六││ ├─┬───┼─────┼──┼───────────────┤ │人│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以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事├───┼─────┼──┼───────────────┤ ││课员│委任│一││ │├───┼─────┼──┼───────────────┤ │室│书记│委任│一││ ├─┼───┼─────┼──┼───────────────┤ │会│会计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任│││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以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课员│委任│一││ │计├───┼─────┼──┼───────────────┤ ││办事员│委任│一││ │├───┼─────┼──┼───────────────┤ │室│书记│委任│一││ ├─┼───┼─────┼──┼───────────────┤ │政│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暂│ │风││││以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 │├───┼─────┼──┼───────────────┤ │室│课员│委任│一││ ├─┴───┼─────┼──┼───────────────┤ │合计││一○││ │││五 (││ │││一五││ │││) ││ ├─┬───┴─────┴──┴───────────────┤ │附│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三”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表列专任人员,必要时亦得由高速公路局及所属工程处或有│ ││关机关相当官职等人员兼任。│ ││三现职雇员其未具任 (派) 用资格者,得占用书记职缺继续其│ │注│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 第 12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由高公局核定,并转报交通部备查。 第 13 条 本处于工程完成后裁撤之。 第 14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