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汉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监察人设置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系依汉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设置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未规定者,悉依经济部其他相关法令办理。 第 3 条 本公司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务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选之;常务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并由经济部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 4 条 本公司置监察人三人至五人,并互选一人为常务监察人,由经济部核定。 第 5 条 本公司董事及监察人之任期为三年,并得连选连任。 第 6 条 本公司董事及监察人之遴派,依经济部所属各公司董事监察人遴派标准办理。 第 7 条 监察人除依法执行其职务外,并得列席董事会陈述其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 8 条 本公司董事会原则每季开会一次。但有紧急情事时,得随时召集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