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为加强两国间之合作,以增进双方之经济及社会发展,并使中华民国人民与布吉纳法索人民互蒙其利;业已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随之分别于台北及瓦加杜古互设大使馆;为尽可能增进彼此使馆人员之居住、生活及工作条件,以加强友好及合作关系,双方同意相互在台北及瓦加杜古提供使馆馆舍供对方使用;援用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条款: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承允以互惠方式分别在其首都给予对方大使馆馆舍各项便利。 第二条中华民国政府向布吉纳法索政府免费提供布吉纳法索驻中华民国大使馆所需之馆舍。 布吉纳法索政府向中华民国政府免费提供中华民国驻布吉纳法索 大使馆所需之馆舍。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之使馆馆舍内部设备费用应由派遣国负担。 第四条第二条所述使馆馆舍之自来水费、电费、电话费、保养费、修缮费、管理费及冷暖气费亦由派遣国负担。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与布吉纳法索政府同意在必要时相互给予便利,俾有意之一方取得使用中馆舍或他处馆舍之所有权。 第六条取得使馆馆舍所有权之程序应依照接受国法律为之。 第七条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一方于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经由外交管道通知对方修改或终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将自动延展,每次为期三年。 第八条本议定书以中文及法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订于瓦加杜古。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驻布吉纳法索大使
龚政定〔签字〕
布吉纳法索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长
魏陶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