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间友好及合作关系,尤其在卫生合作方面,爰经议定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 (以下简称中方) 应布吉纳法索政府 (以下简称布方) 之请,同意派遣五名团员之医疗团赴布吉纳法索服务。 该团团员之专长将由双方决定。 第二条中华民国医疗团 (以下简称医疗团) 之任务为在与布方医疗人员密切合作下,进行治疗性及防治性之医疗活动,并在医疗工作中交换经验并相互指导。 医疗团不得从事法律性之医疗鉴定工作。 第三条古都古地区医疗中心为医疗团之工作地点。该团应与古都古地地医疗中心密切合作。 第四条医疗团团员之停留期限为抵达之日起一年,并可延长。 第五条中方同意提供医疗团工作所需之药品及医疗器材。 此一提供应依据现行有效之布古纳法索法律进行申报及使用。 第六条中方负责将第五条所规定之药品及医疗器材运送至古都古。布方则承担有关之报关、免税及提领手续。 第七条医疗团停留布吉纳法索期间,布方承诺: 一提供医疗团团员备有家具及水电设施之住所。 二豁免医疗团薪资及津贴之任何直接税捐。 三同意免除医疗团编制人员个人及其家属入境布吉纳法索时使用物品之税捐,惟食品及饮料除外。 此类物品之进口应与所有人之抵达安顿同时进行。倘此类物品之进口与有关人员之抵达时间差距未超过六个月,则海关单位认为上述同时准行之要件成立。 四给予医疗团人员充分之保护及依一般技术合作协定在布吉纳法索服务之国际机构人员所享有之礼遇。 第八条中方同意负担医疗团团员薪给、往返旅费及保险费。 第九条在布吉纳法索居留期间,医疗团负担: -行动工具 -居住费用:电话费、仆役费用。 行动工具,包含汽油之取得均享免税待遇。 第一○条在布吉纳法索居留期间,医疗团享有布方及中方所分别规定之国定假日。 医疗团应遵守布吉纳法索现行有效之法律及规章。 第一一条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及任何执行期间有关之纠纷,应由双方以友好之协商方式解决之。 第一二条本议定书得经两国政府共同同意后以换文方式修订之。 第一三条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缔约一方于效期居满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有意修订条文或终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 为此,双方政府正式授权之签约代表爰于本议定书签字,以昭信守。本议定书以中文及法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订于瓦加杜古。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龚政定【签字】布吉纳法索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