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洲商会,代表欧洲联盟之保证机构,由其会长 Mr. Rober de Vilder代表,及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由其秘书长黄兴国代表,议定如下: 鉴于欧洲联盟之扩大,于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签署之中华民国与欧洲联盟设立货品暂准通关国际关税保证制度协定第三条第二项,修正如后: 第三条第二项:本协定自欧洲欧盟之签署保证机构及代表中华民国之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及国际商会事务局签订议定书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于布鲁赛尔 欧洲商会会长 Mr. Robert de Vilder【签字】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六日于台北 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 秘书长黄兴国【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