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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东体育实验高级中学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国立台东体育实验高级中学 (以下简称本校) 之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校设教务、训导、总务及体育运动四处。 第 3 条 教务处设三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学组:课程编排、教学实施、研究及学生成绩考查等事项。 二注册组:学生学籍及成绩登记等事项。 三设备组:教学设备、实验器材之管理及维护等事项。 第 4 条 训导处设三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训育组:学生训育实施、团体活动及群育等事项。 二生活辅导组:学生生活管理辅导及德育等事项。 三卫生保健组:学校卫生、运动伤害防护、保健及营养等事项。 第 5 条 总务处设三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书组:文书与档案管理及收发等事项。 二庶务组:物品采购、校舍修缮、工友管理及财产之保管等事项。 三出纳组:现金出纳、票据及证券之保管等事项。 第 6 条 体育运动处设二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训练活动组:训练之规划、活动之安排、专长培训、运动资料汇整及运动竞赛活动之办理等事项。 二场地组:运动场地、运动器材管理及维护等事项。 第 7 条 本校设辅导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兼任主任委员,聘请各处、室、馆主任及有关教师兼任委员。 辅导工作委员会置专任辅导教师,以每十五班置一人为原则,由校长遴聘具专业知能教师充任;并由校长就辅导教师中遴选一人为主任辅导教师,负责规划、协调全校学生辅导工作。 第 8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 第 9 条 本校各处分别置主任一人,各组分别置组长一人;除总务处所属之各组组长得由职员担任外,各处主任及其所设各组组长均由教师兼任。 第 10 条 本校设图书馆,置主任一人,综理馆务,由校长遴选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能人员或教师具有专业知能充任之。 第 11 条 本校置军训主任教官一人,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各若干人,其遴选、介派、迁调依教育部之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校教师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聘任之,其员额依高级中学规程及特殊设施设置标准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校为运动训练之需要,得置运动教练、运动伤害防护员若干人,均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规定,按其专长聘用。 第 14 条 本校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助理员若干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5 条 本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员若干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16 条 本校置医师、护士、技士、干事、管理员、书记若干人。 第 17 条 本校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训导会议组成人员及讨论事项范围,依照高级中学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本校设教师评审委员会,办理教师聘任事宜。 第 18 条 本校为应实际需要,依规定附设国民中学部。 第 19 条 本校员额编制表,由本校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本校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校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2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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