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铨叙部铨叙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会议规则,依铨叙部处务规程第十五条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之。每星期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3 条 本会议应有委员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议案之表决,得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员如对决议仍持不同意见时,得以书面理由送请主席列入纪录备查。 第 4 条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非经主席许可,不得退席。 第 5 条 本会审查案件,分为分组审查案件与提案讨论案件两种,分别处理之。 案件内容涉及认事用法之疑义者,主管司应以提案讨论案件提本会会议讨论。提案表式如附表。 第 6 条 分组审查案件,应由该分组审查委员共负复核全责,遇有疑问,须与主管司协商处理或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 前项分组审查委员之编组名单,由主席排订并指定令组委员。 分组审查案件经分组审查委员复核后,由本会定期统计,于会议时报告。 第 7 条 提案讨论案件之性质繁复须慎重研究者,主席得于该案件提出本会会议后指定委员若干专案审查,制具审查报告,送本会会议讨论,专案审查委员,除于专案审查时声明保留发言权者外,在本会会议应避免提出反对原审查结果之意见。 前项专案审查委员之编组名单,由主席排定并指定召集人。 第 8 条 本会委员在会议发言之内容不得逾越案件范围,一次以五分钟为限,经主席许可后得延长之。主席得视议程进行情形宣布停止讨论。 前项发言时间,由主席指定专人计时。 第 9 条 提案讨论案件未奉核定前不得泄漏,其经本会会议决议须签报部长核示者,主管司应就事实及引用法规详加分析,尽速处理,并将结果提出本会会议报告。 第 10 条 本会委员与审查案件当事人有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关系者,于分组审查及提案讨论审议时均应回避。 第 11 条 本会审查案件经复核决议后,加盖本会会章,依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 12 条 本会会议纪录及文书保管事项,由总干事、干事负责处理。 会议纪录由主席核定,并于下次会议时宣读。 第 13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