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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叙部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铨叙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审议有关人事法规及其适用疑义等事项,依本部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人,由部长指定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分别兼任;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长就本部高级职员中遴派兼任之。 第 3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部长指派本部高级职员兼任之;工作人员若干人,由部长就本部员额内派充之。 第 4 条 本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第 5 条 本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6 条 本部各单位对于应送本会审议案件,应于签奉部、次长核可后,以提案表移送本会。 第 7 条 主任委员对于移送本会审议事件,得指定委员先行审查,并于开会时提出审查报告。 第 8 条 本会开会时,得通知与审议案件有关单位派员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机关代表列席。 第 9 条 本会决议事项,送还提案单位签陈部长核处。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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