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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台设置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设立中央广播电台 (以下简称本台) ,负责国家新闻及资讯之传播,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本台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3 条 本台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新闻局。 第 4 条 本台之任务如下: 一对国外地区传播新闻及资讯,树立国家新形象,促进国际人士对我国之正确认知,及加强华侨对祖国之向心力。 二对大陆地区传播新闻及资讯,增进大陆地区对台湾地区之沟通与了解。 第 5 条 本台以中国广播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部及原中央广播电台使用之国有财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设置之。 第 6 条 本台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主管机关编列预算补助。 二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及个人之捐赠。 三提供服务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7 条 本台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 第 8 条 董事、监事人选,由主管机关就政府有关机关人员、大众传播事业人员、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中遴聘;其遴聘办法另定之。 第 9 条 董事、监事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一次。 董事、监事因辞职、死亡、代表该机关之职务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应予解聘;其所遗缺额,由主管机关补聘之。 补聘之董事、监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 10 条 董事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决定本台之营运方针。 二核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本台年度预算及决算。 四决定本台节目方针及发展方向,并监督其执行。 五决定分台、转播站之设立及废止。 六修正本台捐助章程。 七订定、修正关于事业管理及业务执行之重要规章。 八遴聘总台长并同意副总台长及其他一级主管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一○设立各种谘询委员会。 一一其他依本条例或相关法令规定应由董事会掌理之事项。 第 11 条 监事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业务、财务状况之监督。 二决算表册之审核。 第 12 条 董事、监事除董事长及常务监事外,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支交通费。 第 13 条 本台置总台长一人,副总台长二人或三人,任期均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一次。 总台长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台务;副总台长辅佐总台长,襄理台务。 第 14 条 本台组织编制,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15 条 本台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会计年度一致。 第 16 条 本台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划,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转报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工作成果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第 17 条 本台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本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 18 条 本台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之目的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剩余财产归属于中央政府。 第 19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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