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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3 条 本会中医药委员会议由遴聘之委员组成,担负中医中药行政事务政策拟定及研究发展规划方向等谘询与建议之职责。 第 4 条 中医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中医医政业务计划之拟定事项。 二关于中医师执业之管理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查缉中医密医之策划、督导事项。 四关于取缔不法中医医疗广告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关于中医医事团体之辅导事项。 六关于中医师惩戒案件之处理协办事项。 七关于医事审议委员会案件之配合处理事项。 八关于公立医院中医业务改进之协助事项。 九关于中医医疗事业之辅导、奖励及各项标准之拟订事项。 一○关于中医医院、诊所改进之辅导事项。 一一关于建立教学中医医院评鉴制度事项。 一二关于中医医事人力培育之策划事项。 一三关于中医实习、训练制度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四关于中医医事人员继续教育之规划与督导事项。 一五关于中医专科医师制度之研议事项。 一六关于中医医药分业制度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中医医政管理事项。 第 5 条 中药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中药药政业务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中药药政及不法中药药物取缔工作督导事项。 三关于中药伪劣禁药案件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中药药事纠纷案件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中药毒剧药品之管理事项。 六关于取缔不法中药标示广告之策划、督导事项。 七关于中药商管理及抽查事项。 八关于中药商聘用管理、监制药物人员之辅导管理事项。 九关于中药药事技术之研究及奖励事项。 一○关于中药制造品管之指导事项。 一一关于中药制造、输入之查验、登记、给证及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中药许可证展延、变更之处理事项。 一三关于输出中药之证明及管理事项。 一四关于中药安全措施之研订、资料之搜集、整理、保管及报导事项。 一五关于中药制造、贩卖、供应使用及储存情形之调查、安全监视事项。 一六关于中药与野生动物保育之管理事项。 一七关于邮寄中药药品及输入中药样品、赠品之审核许可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中药药政管理事项。 第 6 条 研究发展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订定中医药研究发展政策规划事宜。 二关于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事项。 三关于中医药临床疗效之评估、调查、统计、追踪等研究事项。 四关于针炙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事项。 五关于针炙临床疗效研究事项。 六关于中医人体工程学及医疗仪器研究发展事项。 七关于中药材与制剂规格、品管、药理、药效、性味归经等研究事项。 八关于中药方剂之研究事项。 九关于中药药用植物引种育苗、栽培改良、扩广与药用原植物种原库建立等研究事项。 一○关于中药材之基原鉴定与规格订定事项。 一一关于中医药使用属于保育类野生动物部分之药材基原与替代品研究事项。 一二关于国内外中医药学术交流之推动事项。 一三关于中医药医事著作之审核协助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中医、中药、针炙等研究发展事项。 第 7 条 资讯典籍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汇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中医药出版品事项。 二关于中医、中药、针炙等著作之审查事项。 三关于我国固有中医、中药、针炙等典籍之复辑、整编、出版事项。 四关于中医、中药、针炙等典籍资讯化与谘询服务事项。 五关于国内外中医、中药、针炙等现代化研究资料与论文之搜集汇整事项。 六关于资讯系统之建立、资讯处理、国内外中医药典籍资讯交换事项。 七其他有关中医、中药、针炙之资讯、典籍及技术等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业务管制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公文收发缮校及分办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编定档案分类纲目表、归档文件分类整理、编目、立卷、档案文卷出纳、保管、清理及移送事项。 五关于款项收支、票据保管及零用金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物品采购及营缮工程事项。 七关于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项。 八关于车辆调配使用及管理事项。 九关于办公厅舍保养及环境卫生事项。 一○关于技工、工友之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薪津及实物配给之请领发放事项。 一一关于会议场所布置及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各项财产、物品管理、表册编制盘点及报废事项。 一三关于办公厅舍及公有财物安全防护事项。 一四关于其他不属各组事项。 第 9 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人事业务工作计划、报告之编拟事项。 二关于人事规章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员额设置标准之研拟事项。 四关于权责、职掌划分及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之研拟事项。 五关于人事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六关于工作简化之推行事项。 七关于专长评审及人才培育事项。 八关于任免、迁调、考试分发及铨审案件之拟议事项。 九关于职名章之核发事项。 一○关于经管财务人员保证事项。 一一关于平时考核、奖惩及考绩之拟议事项。 一二关于惩戒、控制、停 (复) 职案件之拟议事项。 一三关于出国考察、进修与训练之拟办事项。 一四关于职员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一五关于服务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一六关于行政革新及便民服务事项。 一七关于庆典及纪念等集会之筹划事项。 一八关于待遇、各项补助费、福利互助之拟办事项。 一九关于保险、福利、辅建住宅及自强康乐活动之规划、拟办事项。 二○关于退休 (资遣) 及抚恤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一关于职员名籍册之整理及保管事项。 二二关于职员录及人事统计报表之编报事项。 二三关于人事资料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二四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员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本会预 (概) 算之编列核转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本会经费收支之核签、核转事项。 三关于动支预备金、经费流用及申请保留经费之处理核转事项。 四关于其他机关 (构) 补助专款及委讬代管之会计事项。 五关于本会岁入凭证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本会现金、票据及公库之查核事项。 七关于帐务登记及凭证送审事项。 八关于传票及支付凭单之签发事项。 九关于暂付款之清理事项。 一○关于公务成本及工作绩效编制事项。 一一关于公款支付期限报表之汇编及查核事项。 一二关于凭证及传票整理及保管事项。 一三关于岁出凭证之审核事项。 一四关于补助各机关团体经费支出凭证之审核及送审事项。 一五关于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验收之会同监办事项。 一六关于岁出预算之控制及查核事项。 一七关于设立预算负担之契约审核签证事项。 一八关于财产报废及查核事项。 一九关于差旅费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统计业务报告之编报事项。 二一关于统计报表之研 (修) 定事项。 二二关于统计资料档之建置与资料管理事项。 二三关于统计资料之提供、分析事项。 第 11 条 政风业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员工法纪教育宣导事项。 二关于本机关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处理检举业务事项。 三关于机关设施安全维护事项。 四关于机关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五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六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2 条 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3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14 条 各组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组长决定之;涉及其他组之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组意见不同时,陈由主任委员核定之。 第 15 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依左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违误、稽延或逾越权限,应负法律上责任。 二例行文件之处理如有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续上之错误,由拟稿人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四引用数字、年、月、日、文号等之错误,由拟稿人负责,如与会办单位有关系者,会办主办人员应连带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等收发之遗漏或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六文件缮写之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 七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八其他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上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 16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17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18 条 本会各单位得视需要随时召开业务会议。 第 19 条 本会所属员工应以主动精神、努力业务之处理暨学术之研究发展,并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各单位主管应注意所属人员工作之适当分配,并随时督导推动。 第 20 条 本会所属员工对于机密事件,应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21 条 本会所属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会办公,其考勤依照有关法令办理。 第 22 条 奉派担任例假日或非办公时间内值班人员,不得规避;遇有急要公务,经主任委员或单位主管指定承办人员,应随时到会办理,不得稽延。 第 23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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