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公务人力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隶属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机关中高级公务人员之管理发展训练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之业务讲习及研讨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机关人事人员之专业训练事项。 四关于训练技术与方法之研究、评估及推广事项。 五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之训练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设教务组、辅导组及研究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研考、庶务、出纳、印信典守、财产与物品保管及其他不属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中心业务;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中心业务。 第 6 条 本中心置组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研究员二人或三人,秘书二人,编审二人或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研究员一人,编审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辅导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二人或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技士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五人,技士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7 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派充之。 第 8 条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0 条 本中心得聘兼任讲座若干人,担任教学。 第 11 条 本中心办事细则,由本中心拟订,报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第 12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